论文摘要
“村”出现在东汉末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使用泛化,至唐朝时“村”制被正式确立。“村”是一个按照居住区域来划分的单位,“村”制的形成是城乡分治的结果,它不同于按照户数来编制的治理单位。传统乡村治理是官治还是自治主要看四个方面:治理组织、治理区域(户数)、治理人员及经费和治理职能。村治的行政化主要是这四个要素的行政化过程。“行政村”是在“政权下乡”的过程中形成的,“政权下乡”始于20世纪初晚清与国民政府所推行国家政权建设,但是在国家权力势能无法延伸到末梢时,自上而下地推行村落的行政化是注定要失败的。中国共产党将农民组织起来,进行自下而上的革命,建立一条有效的乡村整合路径,实现乡土社会的国家化治理:自上而下的治理层级、清晰化的行政区域、制度化的人员配备及经费支持、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活动。“行政村”指国家基于治理需要,对乡村所实行的条块化、区域化划分,具有行政建制性的治理单位。权力的下沉和渗透,将村落的自然属性转为行政性。1949—1954年“行政村”完成了共和国成立初的农村政权建设。此后,“行政村”的意义发生了变化,治理单位发生了区划和实体的分离,“行政村”只作为行政区划得以延续,并且区域范围被频繁地调整,基于“行政村”这一区划上的治理实体及职能体系也发生变迁。行政村是现代国家建构下的产物,标志着乡土社会国家化治理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