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及防治(论文文献综述)
杜方正[1](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颜俊成[2](2020)在《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成因及防治建议》文中研究指明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次会议拉开了中共大规模反腐败的序幕,很多高官都不曾想到此次反腐声势如此浩大,可谓震慑人心。中共中央已经下定决心反腐败,决心一直没有改变,而且力度一直在增加,只要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无论他是谁,无论职务多高,他都将受到严惩。许多官员因严重违反纪律和法律而被移送司法,从省、部级甚至国家级别的“大老虎”到市、县甚至部门的“苍蝇”。同时,随着媒体对这些“老虎”和“苍蝇”的不断报道,人们更加关注反腐败形势,其中党员干部因腐败问题牵涉职务犯罪的现象变得极为凸显。一些重大案件相继裁定:对薄熙来、刘志军等高级领导干部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对中国共产党前常委周永康也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十八大之后,因为职务犯罪而被送上审判席的高级干部和公职人员一个接一个,官员的人数、频率,牵扯的官员级别和案件数量都是空前的。但是,在这股反腐的激流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引人深思。在查办的如此多的案件中,有这么一类人,他们本应该是令许多贪官污吏闻风丧胆的职务犯罪“杀手”,但最终却与他们同流合污,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与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相比,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远比一般的违法犯罪影响更恶劣、更为深远,特别是众多中纪委干部职务犯罪行为的曝光更是让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蒙羞。作为党内专门履行监督职能的机关、作为专门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各自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着重要的地位和极高的权力。因此,这就意味着纪检监察干部素质的高低、廉洁与否,以及能否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必然关系到反腐斗争的成功与否,甚至于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兴亡。在这种背景情况下,考察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现实状况也就迫在眉睫和显得意义重大。本篇文章从在纪委、监委队伍中的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例入手,总结提炼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主要特征,结合实践工作与现实案例分析导致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从而考察和讨论预防及治理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方法与建议。通过案例表面折射出的问题,挖掘出现象背后隐藏的真实原因,从本质上把握问题的实质,为将来预防和治理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提供指引和借鉴。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第二章对已公开以及可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的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举例和简要的描述分析,对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几种类型以及突出的职业特点进行总结。第三章结合实际工作和以相关案例为主要分析依据,基于对已经公布的包括正在查办和已经判决的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考量,反复比较分析,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致使如此多的纪检监察干部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第四章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路径:一是注重廉洁教育,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思想认识;二是加大惩治力度,培养积极心理;三是加快职务犯罪预防立法,规范预防主体责任;四是改进内外部监督;五是建立完善相关立法及措施。
陈远树[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邱旭画[4](2020)在《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研究》文中提出职务违法行为危害性大,近年来又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监察监督愈发困难,给国家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公众更是对其痛恨已久。2018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察监督职务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关于职务违法行为的研究文献正在增加,但是系统研究特定地区职务违法行为现状的文献较为少见,监察监督方面的文献更是屈指可数。本文以肇庆市为研究范围,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系统研究该地区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现状,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力求提高监察监督水平。首先结合本人多年审理纪检监察案件的工作实践经验,对2018年以来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工作实际的回顾,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数据的汇总分析,总结了监察委员会监察监督职务违法行为的措施、近年来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影响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第三,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针对西方或其他地区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监督的机构设置、先进理念、工作方法予以研究,目的是能够给予我们启示、借鉴。最后,着重从强化对“一把手”、“小微权力”的监察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监察监督力度、构筑纵横连环全闭合监察监督机制、抓好硬件、软件配套工作、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阐述了提升监察委员会监察监督职务违法行为效率的方法,具有现实的操作性以及前瞻性。
汪娟娟[5](2020)在《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文中指出本文是一项关于近年来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从90个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入手,对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选取的90个典型案例均为铁路系统和铁路建设单位发生的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均为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例,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这90个典型案例囊括了涉铁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主要领域和环节,包括货物运输环节、工程建设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财务管理环节、人事劳资管理环节、房地产开发管理环节和其他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既有原铁道部部长、运输局局长、铁路局局长、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人等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也有原工务段段长、项目经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既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常见多发案件,也有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不常见案件,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既有单独犯罪,也有共同犯罪;既有一人犯一罪,也有一人犯多罪;等等。由此可见,这90个典型案例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本文针对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相关内容进行了数据收集和数据整理,充分了解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分布、涉及部门分布、类型分布情况,并探讨了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铁路部门职务犯罪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地调研和当面访谈的资料,探讨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本文从原因出发,探讨推动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建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发现,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和铁路运输管理领域是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高发领域。在我国铁路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大部分涉案人员级别较低,但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直接经办人,作案的机会比较高,引发“小官巨腐”的现象。归结其原因,除了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以外,铁路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过低也是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我国铁路部门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的铁路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铁路职务犯罪的管控与惩治,尤其应当重点预防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并切实提高我国铁路部门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
梁靖愉[6](2020)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基于30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入快速推进阶段,城市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也急剧增加。政府征收大量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改变农业用地的用途和性质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供给。然而,随着土地价值不断攀升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持续推进,土地征收中的腐败问题尤为突出,不仅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还不断吞噬国家资产,给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治理造成严重破坏。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为研究主题,结合制度反腐败理论和新公共治理理论构建分析框架,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306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通过文本阅读,笔者对每一份有效样本的信息进行编码。本文首先对相应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发现2007年—2015年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高发时期,受贿罪犯多为男性,犯罪年龄集中在31—50岁,多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其中编外人员尤其是村中国共产党员支部委员会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严重程度更高。受贿罪犯人均受贿金额高,潜伏期长。接着从受贿罪犯身份特征、经济社会因素两方面探索其对受贿犯罪严重程度的影响,从受贿罪犯身份特征来看,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受贿犯罪,受贿犯罪严重程度越高;潜伏期越长,受贿犯罪严重程度越高;编外人员相较于编内人员,受贿犯罪严重程度更高。基层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作人员是征地领域受贿犯罪的“主力军”。结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现状,通过对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运行逻辑的梳理及306份裁判文书内容的深入分析,从制度因素、权力体系因素、文化因素、罪犯个体因素等维度揭示造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高发的原因。为了有效遏制土地征收腐败,本文借鉴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验,结合公共治理理论,从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完善土地征收体系、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分区域精准施策、推动大数据反腐、健全保障激励体制、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力度、推动公众参与廉政建设等方面提出防治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受贿犯罪的政策建议。
刘瑜鑫[7](2020)在《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研究 ——基于近五年裁判文书的分析》文中认为民营企业是助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民营企业行贿犯罪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由于此类犯罪对于民营企业和国家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危害性,所以对此类犯罪的研究与治理刻不容缓。本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2018年度民营企业行贿犯罪案件对于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现状、特征、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现状,在该类犯罪的时间现状方面,该类犯罪的持续时间一般为3年以下,但潜伏期普遍集中于4-7年,且案发年份分布不均。在该类犯罪的地域分布状况方面,其在不同地域的分布具有明显差异,在地区层面,犯罪集中于华东地区和华中地区;在行政区划层面,广东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行贿犯罪高发;在城市层面,犯罪集中于一线城市和新一线城市。第二部分为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特征,包括行贿主体特征、行贿对象特征和行贿行为特征。在行贿主体特征方面,包括行贿人的职业特征和身份特征,在职业特征当中,行贿企业所属行业多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行贿人以企业股东为主;在身份特征当中,行贿人多为中年男性且学历较高。在行贿对象特征方面,行贿对象主要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为主,且其所掌握权力与行贿目的高度耦合;在行贿行为特征方面,则呈现出了行贿金额集中、地点隐秘、手段多样、日期特殊等特点。第三部分为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原因,主要从该类犯罪的推拉力角度进行分析。其中行贿犯罪的推力主要从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成本和收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收益过高,对其造成了巨大的诱惑;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成本过低,对犯罪的遏制作用不足。在权衡利弊之后,民营企业自然倾向于实施行贿犯罪。因此,过高的行贿收益和过低的行贿成本是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重要推力。行贿犯罪的拉力主要从公权力的异化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异化后的公权力具有了可交易性,诱惑着民营企业去实施行贿犯罪;另一方面,异化后的公权力成为民营企业正常发展的障碍,迫使民营企业实施行贿犯罪。因此,公权力的异化是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重要拉力。第四部分为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对策,主要从减少推力和拉力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对于减少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推力,民营企业内部应当完善企业的管理并加强企业家的法治意识;民营企业外部则应当加强犯罪的惩处,增加行贿的成本。对于减少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拉力,一方面应当精简不必要的权力,减少钱权交易的筹码;另一方面则应当加强对于权力的制约,规范其运行,防止权力的滥用。
金鸿浩,李凌,刘思敏[8](2020)在《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特征的“大数据画像”研究——基于8133份公开起诉书的大数据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特征进行"大数据画像",有利于提升腐败惩治精准性、腐败预防科学性和腐败问题研究客观性。本文主要对2016年我国检察机关公开的8133份贪污贿赂犯罪起诉书的非结构化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重点研究贪污贿赂罪犯罪主体的年龄、学历、职务等因素及其与犯罪类型、犯罪金额、犯罪潜伏期等的相关关系,通过统计数据揭示了当前腐败现象的部分规律性特征,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荣震[9](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腐败治理,围绕着如何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搞好反腐倡廉建设的中心问题,逐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腐败治理道路,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体制。回顾总结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把握新时代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新任务新要求,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文章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为研究对象,以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为理论基础,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该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纵向历时分析和横向要素分析两个维度。以理论分析框架为依托,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演变历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划分为1978年至1992年的恢复重建阶段、1992年至2002年的适应性改革阶段、2002年至2012年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阶段。每一个历时时期内的分析则以横向要素为依托,从制度环境、制度需求、制度供给三个展开论述。其中,制度环境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内环境,制度需求主要是从腐败形势对腐败治理体制提出的治理任务角度切入,而制度供给则包括腐败治理指导思想、组织体系和具体制度规范供给三个内容展开论述。历史演进分析之后,综合运用制度分析范式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历程进行理论透视,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动因分析、行动者分析、变迁模式和路径依赖五个逻辑线条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在进行透彻的历时演变分析和变迁逻辑分析后,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特征、基本经验与存在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最后,从战略、策略和基本着力点三个层面提出了新时代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路径。具体而言,文章共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是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在阐释腐败、腐败治理、体制与机制等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界定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与世界范围内的主要模式。然后,基于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三个理论流派主要理论支撑点构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理论分析框架主要包括横向历时性分析维度和纵向要素性分析维度两个组成部分。第二章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十八大迈入新时代四个党史发展的“关键节点”为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史演进划分阶段,结合官方腐败治理体制改革表述话语体系及学术界现有研究的阶段和命名划分,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划分为1978年至1992年的恢复重建阶段、1992年至2002年的适应性改革阶段、2002年至2012年的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阶段。对每个阶段内腐败治理的政治生态环境、腐败形势、腐败治理体制分别展开论述。第三章主要基于制度分析理论范式对腐败治理体制变迁进行理论透视,从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动因分析、行动者分析、变迁模式和路径依赖五个逻辑线条探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在逻辑。第四章是基于改革开放40年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变迁历程和变迁内在逻辑,对我国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经验、主要特征和存在问题总结与分析;第五章则是在上述四章的基础上,从战略、策略和基本着力点提出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本路径。
杨晓培[10](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二、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及防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及防治(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本章小结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成因及防治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概述 |
(一)纪检监察干部的概念 |
(二)职务犯罪的概念 |
二、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一)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
1.受贿型犯罪 |
2.贪腐型犯罪 |
3.渎职型犯罪 |
(二)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
1.犯罪主体身份特殊 |
2.犯罪主体权力特殊 |
3.监督纪委书记更难 |
4.受贿犯罪的高发性 |
5.以案谋私现象突出 |
6.利用职务影响谋私 |
7.伴随渎职侵权风险 |
8.犯罪结果影响恶劣 |
三、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
(一)内因方面 |
1.思想原因 |
2.心理原因 |
(二)外因方面 |
1.经济原因 |
2.监督原因 |
3.法律制度原因 |
四、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
(一)注重廉洁教育,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思想认识 |
(二)加大惩治力度,培养积极心理 |
(三)提高经济待遇 |
(四)改进内外部监督 |
1.加强内部监督 |
2.加强外部监督 |
3.限制和制约权力运行 |
4.推行财产申报制度,加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
(五)建立完善相关立法及措施 |
1.贯彻刑事法治理念 |
2.重视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3.加快职务犯罪预防立法,规范预防主体责任 |
4.制定严格的职业法规 |
5.把相关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注重落实 |
6.健全完善《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内容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简要研究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目标 |
1.4.3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5.1 文献研究法 |
1.5.2 调查研究法 |
1.5.3 比较研究法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职务违法行为 |
2.1.2 监察监督 |
2.2 职务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特点 |
2.2.1 职务违法行为的主体 |
2.2.2 职务违法行为的内容 |
2.2.3 职务违法行为的特点 |
2.3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 |
2.3.1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体 |
2.3.2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
2.3.3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
2.4 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关系 |
2.5 相关理论 |
2.5.1 寻租理论 |
2.5.2 反腐败理论 |
2.5.3 行政责任理论 |
2.5.4 权责一致原则 |
2.6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现状 |
3.1 肇庆市基本情况 |
3.1.1 自然与行政区划概况 |
3.1.2 人口、机构与从业人员概况 |
3.1.3 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概况 |
3.2 肇庆市监察委员会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
3.3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主体情况 |
3.4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措施及成效 |
3.4.1 强化自身监察监督 |
3.4.2 紧盯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监察监督 |
3.4.3 综合运用多种监察监督方式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1 对“一把手”、“小微权力”的监察监督仍不到位 |
4.1.2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察监督作用不明显 |
4.1.3 监察监督的整体性、全面性还不强 |
4.1.4 案件查处不深入 |
4.1.5 监察监督硬件与软件配套不足 |
4.1.6 监察监督人员自身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
4.2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配套法规不完善 |
4.2.2 配套制度不健全 |
4.2.3 部门协调整合不到位 |
4.2.4 信息公示不及时 |
4.2.5 主动意识有欠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做法及经验借鉴 |
5.1 国外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做法 |
5.1.1 美国的做法 |
5.1.2 英国的做法 |
5.1.3 新加坡的做法 |
5.1.4 国外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经验借鉴 |
5.2 国内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做法 |
5.2.1 香港的做法 |
5.2.2 台湾的做法 |
5.2.3 国内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经验借鉴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优化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
6.1 强化对“一把手”、“小微权力”的监察监督 |
6.1.1 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 |
6.1.2 加大农村基层的监察监督力度 |
6.2 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的监察监督力度 |
6.2.1 集中整治重点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 |
6.2.2 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权力行使问题 |
6.3 构筑纵横连环全闭合监察监督机制 |
6.3.1 实行统一管理 |
6.3.2 建立协作机制 |
6.3.3 强化全面监督 |
6.4 抓好硬件、软件配套工作 |
6.4.1 改善硬件条件 |
6.4.2 组合使用调查措施 |
6.5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
6.5.1 高质量推进全员培训 |
6.5.2 全面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
6.5.3 严肃查处害群之马 |
6.6 加大信息公开 |
6.7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实地调研法 |
第二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现状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 |
(一)犯罪主体情况分析 |
(二)涉铁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
(三)涉铁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分析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 |
(一)犯罪手段“表见化” |
(二)犯罪工具科技化 |
(三)犯罪过程单线化 |
(四)犯罪方式团体化 |
三、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 |
(一)破坏国家法治基础 |
(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三)严重损害铁路干部形象 |
(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第三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
(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充分 |
(二)铁路系统法规体系不完善 |
(三)监管体制不完善 |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
(一)自私心理 |
(二)失衡心理 |
(三)侥幸心理 |
第四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规制对策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客观方面对策 |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督权力 |
(二)完善铁路法规体系 |
(三)完善监管制度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主观方面对策 |
(一)法治教育 |
(二)核心价值观教育 |
(三)反腐教育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6)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基于30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土地征收 |
(二)受贿犯罪 |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研究设计 |
一、理论基础 |
(一)制度反腐败理论 |
(二)公共治理理论 |
二、研究设计 |
第三章 研究假设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假设 |
(一)市场化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二)城镇化水平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三)人均GDP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四)潜伏期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五)用工类别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六)受教育程度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二、数据来源 |
(一)裁判文书收集 |
(二)因变量: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三)自变量:经济发展变量及受贿罪犯群体特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现状 |
一、受贿犯罪现状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一)受贿罪犯的群体特征 |
(二)受贿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统计 |
二、经济发展因素、受贿罪犯群体特征与受贿犯罪严重程度 |
第五章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原因分析 |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制度因素 |
(一)反腐败机构设计存在瑕疵 |
(二)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口 |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缺口 |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权力体系因素 |
(一)村集体组织自治机制异化 |
(二)行政系统内部的有效监督机制欠缺 |
(三)对基层工作人员保障激励机制不足 |
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文化因素 |
(一)“官本位”思想严重 |
(二)乡村“熟人社会”加剧受贿犯罪 |
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高发的受贿罪犯个人因素 |
(一)受贿罪犯法治思维的缺失 |
(二)受贿罪犯抱有侥幸心理 |
第六章 中国香港防治土地征收腐败的经验与启示 |
一、香港的土地征收制度 |
二、反腐措施:香港模式 |
(一)机构建设 |
(二)制度建设 |
(三)公众参与 |
三、香港防治土地征收腐败的经验与启示 |
(一)确保机构独立以及相互制衡 |
(二)加强大众参与以及社会监督 |
(三)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
第七章 防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的政策建议 |
一、创新农村基层治理机制,促村集体自治组织发展 |
(一)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
(二)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规范与配套机制 |
二、完善土地征收体系建设,加强制度反腐威慑力量 |
(一)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管理体系 |
(二)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 |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推动科技和大数据反腐 |
(一)制定防治土地征收领域受贿犯罪工作重点 |
(二)树立大数据思维,将权力装进数据的笼子里 |
四、建立健全保障激励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培训力度 |
(一)完善征地工作人员保障激励机制 |
(二)加强廉政教育培训 |
五、多元联动共谋互利合作,携手公众共建廉政文化 |
(一)加强社会公众的反腐败意识 |
(二)将非政府部门纳入到反腐败体系中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发现 |
二、研究存在的不足 |
三、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我国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梳理 |
一、党内法规制度 |
二、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
三、地方层面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研究 ——基于近五年裁判文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
五、创新之处及不足 |
第一章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现状 |
第一节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时间因素 |
一、持续时间集中于三年以下 |
二、潜伏期集中于4-7年 |
三、案发时间分布不均 |
第二节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空间分布 |
一、犯罪集中于华东、华中地区 |
二、广东、黑龙江、河南及湖北四省犯罪高发 |
三、犯罪集中于一线和新一线城市 |
第二章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特征 |
第一节 行贿主体特征 |
一、行贿人身份特征 |
二、行贿人职业特征 |
第二节 行贿对象特征 |
一、行贿对象所属单位多为行政机关 |
二、行贿对象所掌握权力与行贿目的高度耦合 |
第三节 行贿方式特征 |
一、行贿地点隐秘 |
二、行贿内容多样 |
三、行贿日期特殊 |
四、行贿金额集中 |
第三章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推力分析 |
一、行贿犯罪的收益较高 |
二、行贿犯罪的成本较低 |
第二节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拉力分析 |
一、公权力异化诱使民营企业行贿 |
二、公权力异化迫使民营企业行贿 |
第四章 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预防 |
第一节 减少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推力 |
一、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法治意识 |
二、加强惩处力度,减少侥幸心理 |
第二节 减少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的拉力 |
一、推进简政放权,减少交易筹码 |
二、加强权力制约,防治权力滥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特征的“大数据画像”研究——基于8133份公开起诉书的大数据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研究设计和数据来源 |
三、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年龄特征及规律 |
(一)起诉时年龄 |
(二)初次犯罪时年龄 |
1. 初犯年龄与贪污罪金额存在相关关系。 |
2. 初犯年龄与受贿金额存在相关关系。 |
3. 初犯年龄与挪用公款罪金额不存在相关关系。 |
四、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学历特征及规律 |
(一)学历与犯罪类型关系 |
1. 学历与犯罪罪名关系。 |
2. 学历与犯罪次数关系。 |
3. 学历与犯罪人数情况。 |
4. 学历与犯罪金额关系。 |
(二)学历与犯罪时间关系 |
(三)学历与审查起诉时间关系 |
五、贪污贿赂犯罪主体职业特征及规律 |
(一)职务因素 |
(二)职业因素 |
1. 职业因素与犯罪类型关系。 |
2. 职业因素与犯罪金额关系。 |
3. 职业因素与犯罪时间关系。 |
六、启示 |
其一,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腐败惩治的精准化。 |
其二,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预防腐败的科学性。 |
其三,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数据画像”分析,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新时代对腐败研究的客观性。 |
(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和研究意义 |
(一)问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内容 |
(一)研究内容 |
(二)可能的创新与存在的不足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相关概念阐释 |
(一)腐败 |
(二)腐败治理 |
(三)体制与机制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内涵 |
(一)腐败治理体制的界定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价值及功能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基本典型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构建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的思想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历程 |
一、腐败治理体制的恢复重建时期(1978-1992) |
(一)腐败治理体制恢复重建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私利的实物形态向货币形态蔓延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恢复重建 |
二、腐败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变革时期(1992-2002) |
(一)腐败治理体制适应性变革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权力寻租、资金密集型领域的多样化腐败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适应性变革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时期(2002-2012) |
(一)腐败治理体制深化改革时期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从争夺经济利益到争夺政治权力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深化改革 |
四、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时期(2012—今) |
(一)腐败治理全面协同深化改革的制度环境 |
(二)腐败形势:高层化、群体化、家族化、多元化 |
(三)腐败治理体制的全面协同深化改革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逻辑 |
一、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整体趋势 |
(一)从治标主导到标本兼治的腐败治理战略取向 |
(二)从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到系统反腐的核心理念 |
(三)从反黑色腐败到全方位反腐的腐败治理行动策略 |
二、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动力机制 |
(一)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外生因素 |
(二)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内生因素 |
三、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行动主体 |
(一)党、政、司法机关为主的专门腐败治理机构 |
(二)人大和政协等监督机构 |
(三)社会参与主体 |
四、腐败治理体制变迁方式分析 |
(一)供给强制性腐败治理体制变迁 |
(二)需求诱致性腐败治理体制变迁 |
五、腐败治理体制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分析 |
(一)权力结构不均衡的路径依赖 |
(二)腐败治理手段的路径依赖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特征、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 |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中国共产党高度反腐自觉的变迁底色 |
(二)腐败治理制度体系建构与完善的变迁核心 |
(三)兼具时代性与历史传承性的变迁历程 |
(四)党纪国法互联互通的变迁协同 |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确保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正确政治方向 |
(二)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指导,推动腐败治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
(三)明确核心理念,锁定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价值导向和目标定位 |
(四)与中国政治发展环境相适应,保证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的时代回应性 |
(五)寓腐败治理于制度建设之中,促进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法治化 |
(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腐败治理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
三、改革开放以来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腐败治理的认识存在误区 |
(二)腐败治理机构职能协同不足 |
(三)腐败治理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
(四)腐败治理体制的社会参与不足 |
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现代化治理理念不牢固 |
(二)体制自主性困境的制约 |
(三)腐败治理体系不完整 |
(四)腐败治理能力总体偏弱且不平衡 |
第五章 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一、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战略分析 |
(一)坚持以政党为中心的反腐逻辑支点 |
(二)坚持法治思维为主导的反腐价值理念 |
(三)坚持多元主体协同的反腐行为取向 |
二、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策略分析 |
(一)强化反腐倡廉思想教育 |
(二)推进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 |
(三)促进腐败治理的社会参与 |
(四)加强腐败治理的国际合作 |
三、新时代我国腐败治理体制改革与完善的基本着力点 |
(一)强化腐败治理主体责任 |
(二)强化反腐制度落实 |
(三)创新廉政教育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10)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浅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及防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D]. 杜方正. 东南大学, 2020
- [2]我国纪检监察干部职务犯罪成因及防治建议[D]. 颜俊成.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2)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研究[D]. 邱旭画.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3)
- [5]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D]. 汪娟娟.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20(04)
- [6]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受贿犯罪及防治对策研究 ——基于306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D]. 梁靖愉. 华东师范大学, 2020(11)
- [7]民营企业行贿犯罪研究 ——基于近五年裁判文书的分析[D]. 刘瑜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我国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特征的“大数据画像”研究——基于8133份公开起诉书的大数据分析[J]. 金鸿浩,李凌,刘思敏. 犯罪研究, 2020(01)
- [9]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治理体制变迁研究[D]. 荣震.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7)
- [10]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D]. 杨晓培. 厦门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