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但是,文明的发展并不是权利的无限扩张,从限制到自由再到限制,体现了国家权力对社会秩序的有效引导,也体现了权利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妥协与制约。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对在意思自治原则下,人们行使权利的随意性进行的制约与弥补。对信赖利益保护强调的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对于经济交往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违约现象,导致我国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这不仅会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而且,信赖保护的理论研究尚有缺陷,制度的建设就更为迫切。本文写作的目的是欲通过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必要性的论述,来梳理我国在此方面保护的现状与及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主体部分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到信赖利益的内涵:首先通过从发生在美国第一例确定禁反言案例的运用说起,从法官和陪审员的问题逐步挖掘信赖利益的内涵,进而将信赖利益与相关利益进行比较得出信赖利益的法律特点,这对于理解信赖利益的损害构成必不可缺。第二部分是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理论论述。此处,再一次运用的比较分析的写作方法。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此制度上并不完全一致,有些概念的不同以及制度上的差异,首先从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的理论发展开始,简介信赖利益理论在两大法系的发展轨迹,并对两大法系的理论基础进行评析。本部分还涉及到对信赖保护的必要性价值,即信赖保护是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也是法律对交易安全的拓宽保护。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问题。其中包括四个问题,即信赖利益的请求权基础,信赖利益赔偿的适用原则,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信赖利益的适用范围。这一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不仅从理论学说上对请求权和适用原则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也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信赖利益的适用范围进行论述,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信赖利益的适用场合以及法律规定都会有进一步的发展,所以本文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但笔者会一直关注信赖理论的发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信赖利益理论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通过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分析与思考,提出我国目前在信赖利益保护取得的成绩及不足,并在最后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在最后的结论中,呼吁基于公平正义的秩序以及文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应加快和加大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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