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约谈法制化建构之研究

税务约谈法制化建构之研究

论文摘要

税务约谈已实际被我国各地税务机关先后运行多年,并作为一种新的征管方法予以大范围推广,成效显著。然而,作为一个新的工作方法,税务约谈立法层级低、条款相对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明确法律定位……等问题影响了征纳双方的权益,有待解决。针对于此,参照境外国家和地区有关税务约谈学理及实务经验,对其正当法律程序的建立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式。本文通过理论和学说来探讨税收法上究竟有无约谈或和解制度适用的可能及其适用要件,即,先在法理上探讨税收法上和解契约形式及内容的容许性,再论税务约谈与和解契约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由传统的“权力”关系演变为今日在实体上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似不应排斥税收行政上使用和解契约。然而,囿于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收公平主义,传统学说认为税收法上绝对不容许征纳双方和解。直至1925年,德国帝国财务法院判例中,认为有关课税事实不明确下之和解,因不涉及税收法律主义与税收公平主义,故允许征纳双方和解。嗣后,1984年德国联邦财务法院据此发展“课税事实之相互协议”理论,德国与台湾地区学说亦深受其影响。随著对契约精神的认同、现代行政法学的变迁及依法治税中法律原则的重新界定等,对法律不明确时,亦可产生缔结和解契约之学说。换言之,符合和解契约要件时,税务行政与税务诉讼中皆可达成和解。本文承认税法上有容许和解契约的空间,针就有关课税事实或法律系不明确之非常态、特殊案件,依据职权调查结果,仍无法查明或所费过巨,难以查明时,税务机关可与纳税人达成有拘束力的和解契约。然而,和解契约并非约谈,约谈仅为和解契约的先行程序,进入约谈的税务案件并不必然具有和解契约性质,亦即,税务约谈的结果在符合和解契约要件时可能是具拘束力的和解契约,否则,则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一种协议。基于纳税人的权益保障,纳税人在税务约谈中的行为将会产生的结果,应先由税务机关告知。本文针对税务约谈的程序及效力,如约谈请求权、推计课税、罚款增减、协力义务、举证责任、信赖保护、非正式协商性行为等等,以税务机关的实际运用为基础做了进一步研究。为避免税务约谈流于滥用,损害纳税人的权益,在约谈程序中的告知义务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少国家和地区税收实务上采用约谈制度,并各具特点:美国的约谈制度具有巨细糜遗的法律规定并重视正当法律程序的优点、台湾地区已运作二十余年的税务约谈则一直因模棱两可的定性不足而造成征纳双方两不利的窘境、香港地区在税务约谈有著很好的差异性量化管理标准,皆为我国约谈制度法治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税收与人民息息相关,实在有必要在现有税务约谈基础上,引进先进的学理观点,相容并蓄地藉由外国和地区有关税务约谈的实际运作,在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两方面,对我国的税务约谈加以制度化完善,更好地发挥我国税务约谈的效果。

论文目录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一)、实务界常见税务争议
  • (二)、现存纳税争议模式解决之实务状况
  • (三)、和解或类和解之制度,可否引入税务争议案件
  • (四)、税务约谈已在我国实务运作及根本问题反思
  • (五)、依法治税,有对税务约谈性质及法制化进行研究之需要
  • 二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架构与研究限制
  • (一)、研究架构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我国税务约谈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税务约谈之现状
  • 一、各地税务约谈风起云涌、成效卓著
  • 二、目前税务约谈程序
  • 第二节 我国税务约谈存在之问题
  • 一、我国税务约谈确有存在之空间
  • 二、我国税务约谈存在之问题
  • 第二章 税务约谈之概念、法源与性质
  • 第一节 税务约谈之概念
  • 一、税收实务之环境
  • 二、税务约谈之定义
  • 三、税务约谈之实质问题
  • 第二节 税务约谈之法源
  • 一、法源之概念
  • 二、法源之分类
  • 三、税务约谈之法源
  • 第三节 税收法上之和解契约
  • 一、行政契约之容许性
  • 二、税收行政中和解契约之容许性
  • 第四节 税务约谈之性质
  • 一、税务约谈之容许性
  • 二、税务约谈与和解契约之关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税务约谈之程序及效力分析
  • 第一节 开启约谈程序阶段
  • 一、约谈请求权
  • 二、以推计课税和罚款增减迫使约谈程序开启
  • 第二节 约谈为第二次协力义务
  • 一、协力义务之本质
  • 二、约谈乃协力义务之开展
  • 第三节 正式约谈程序阶段
  • 一、约谈中协调和沟通之原则
  • 二、约谈内容自认之事实不得做为判决唯一证据
  • 三、举证责任与税务约谈
  • 第四节 达成约谈结果阶段
  • 一、约谈协定之达成
  • 二、约谈书面形式存在之必要性
  • 三、信赖保护原则于约谈案件之适用
  • 第五节 约谈分期纳税于稽征、执行机关之适用
  • 第六节 税务谈纪录与强制执行
  • 一、税法上之强制执行
  • 二、税务约谈纪录强制执行之探讨
  • 第七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其它国家及地区之税务约谈制度
  • 第一节 美国之税务约谈制度
  • 一、美国税务约谈制度概况
  • 二、美国税务约谈之程序
  • 三、约谈之法律效果
  • 四、税务约谈之救济
  • 第二节 台湾地区之税务协谈制度
  • 一、税务协谈制度之沿革
  • 二、税务协谈之程序
  • 三、税务协谈之效力
  • 四、税务协谈之实务问题检讨
  • 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之税务约谈制度
  • 一、香港税收运作系统
  • 二、税务约谈制度之依据及功能
  • 三、税务约谈之程序
  • 四、影响税务约谈结果之情形
  • 第四节 其它国家之税务约谈简介
  • 一、日本之税务约谈
  • 二、德国之税务约谈
  • 三、加拿大之税务约谈
  • 四、意大利之税务约谈
  • 税务约谈法制化建置之研究结语与建议
  • 一 研究结语
  • 二 我国税务约谈制度应有之立法
  • (一)、实体面之立法建议
  • (二)、程序面之立法建议
  • (三)、税务约谈法制化执法背景之改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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