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1997年刑法将侵占罪确立为独立的罪名,使古老的侵占行为获得了现代的刑法定位。这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是分不开的。但是,目前的刑法理论对侵占罪的认识过于局限,这使得有些本应由侵占罪加以调节的行为,只能通过民事侵权的途径来解决。侵占罪的研究应当着力解决这些缺憾,即合理拓宽侵占罪的调整范围、精确侵占罪的界限和处罚,使其更适当地规制社会生活,使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人们能够借助刑法的有力武器来保护自己,具体而言,包括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与相近似犯罪的界分和侵占罪的告诉形式及处罚等几个方面。在充实侵占罪的同时,又必须清晰地把握刑法的基本尺度即刑法的谦抑性以及侵占罪与民事侵权的亲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