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而个人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一,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由于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因此,对个人征信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以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为线索,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征信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使用以及被征信人权益的保护等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有助于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本文认为,在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方面,采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与国家扶持推动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国情。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面,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都应采集,采集信息的范围、类型应该细化,不应对禁止使用的个人信息范围过分扩大;对于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其保存期限应进行区分。在信息开放的同时,要注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赋予消费者享有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以及更正或删除等权利,充分保护信息主体的合理利益。而个人征信机构负有保持独立、客观、公正,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还负有保密,保障信息安全及异议处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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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个人征信法律制度概述1.1 信用内涵阐述1.2 个人征信的概念及意义1.2.1 个人征信的概念1.2.2 我国建立个人征信制度的意义1.3 个人征信体系中相关法律关系分析1.3.1 个人征信基础交易法律关系1.3.2 委托征信法律关系1.3.3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1.3.4 个人征信监督法律关系第二章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模式选择2.1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的发展现状2.2 国外个人征信机构的比较分析2.2.1 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私营征信模式2.2.2 以法、德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公共征信模式2.2.3 两种征信模式的比较分析2.3 我国个人征信机构设立模式的选择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规制3.1 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之法律规制3.1.1 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的原则3.1.2 个人信用信息的基本范围3.1.3 个人敏感信息3.1.4 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3.2 个人信用信息使用之法律规制3.2.1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3.2.2 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与目的3.3 个人信用信息保存之期限第四章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4.1 消费者的权利4.1.1 质疑消费者的同意权4.1.2 消费者权利的具体内容4.2 个人征信机构的义务结语参考文献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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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个人征信论文; 法律关系论文; 征信机构论文; 个人信用信息论文; 权利论文; 义务论文;
个人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以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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