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高度评价“12?29”海事清污(论文文献综述)
范天戟[1](2021)在《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评价及建设路径研究 ——以“桑吉”轮事故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外贸海上运输占九成,海上通道成经济发展重要命脉。在海洋强国和交通强国两个国家战略实施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纵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强化海上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在近海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已达世界领先水平,但在远海水域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本文综合应用文献研究法、综合评价法、结构化访谈法等,将抗逆力理论研究延伸到远海事故应急响应领域。抗逆力由免疫力和恢复力共同组成,本文重点研究“外在系统的恢复力”,即应急响应能力。通过构建远海事故系统抗逆力分析框架,对“桑吉”轮事故的应急响应实践进行全过程分析;运用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评价体系,对“桑吉”轮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开展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和结构化访谈获得的一手资料,分析得出当前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的具体建设路径。研究发现,“桑吉”轮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评价结果介于“一般”和“较好”之间。研究认为,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主要存在协同机制不畅、响应速度慢、处置能力不足、后勤保障弱等四方面问题;原因在于法制建设不健全、应急预案不完备、装备建设不满足现代化救助需求等。本文认为提升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进而提升整个系统抗逆能力,应从衡量外在系统恢复力的三个特性着手,即健壮性、快速性和冗余性,具体措施为建立远海事故协同高效应急响应新格局,升级深远海一体化装备,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一体化应急处置基地,科学布置应急处置力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建设海上事故“一网统管”信息平台以及构建远海事故应急响应命运共同体。
马萌婉[2](2021)在《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工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全球变暖的脚步逐渐加快。这对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北极地区造成了剧烈的影响,其导致冰雪融化进而引起海平面的上升,北冰洋深处的海冰融化削减了北极航道船舶通行的季节性限制,这给北极航道的大面积通行提供了可能。但与此同时,人类对北极地区资源的开发和北极航道大规模航行则会导致北极航道水域环境污染的风险大大增加。由于北极地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导致其海水的自洁能力远低于其他海域,所以在船舶通行于北极航道时一旦发生了船舶碰撞导致船舶溢油,哪怕是基础的船舶航行带来的船舶排污都会给北极航道水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尽管如此,北极航道的通航对于改变目前传统航道运输压力大,航道繁忙的状况仍是十分有必要的,以近期发生的“苏伊士运河堵塞”事件为例,若北极航道开通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海洋运力紧张的现状,减少其他航道堵塞时的经历损失。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北极航道水域环境的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北极地区的环境逐渐从区域性保护上升为全球性保护的一个议题。正文第一部分对本文研究范围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北极航道水域环境污染问题的成因以及保护环境面临的困境;对目前北极航道的国际法框架进行梳理后对我国提出“冰上丝绸之路”以及我国参与北极航道的水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进行分析。正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进行了分析,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于极地地区环境保护的特殊规定、国际组织特别是北极理事会和国际海事组织对于北极航道水域环境的相关立法,以及北极国家对于航道如何行使管辖权、国际条约颁布后修改国内立法以增强本国的相关权利等。正文第三部分着重分析北极航道在发挥效力的同时其环境所面临的挑战。北极航道的利用势必会造成治理层面上的法律困境,目前硬法规制不完善且执行力不足,软法的治理模式又缺乏约束力,加之区域立法碎片化等问题,使得目前北极航道的水域环境保护困难重重。而在国际合作方面,北极航道的环境法律存在冲突及实施困境,北极国家为了自身权益制定高于国际法标准的国内法,各国际条约之间也存在冲突,使用国际条约冲突规范也难解冲突,《极地规则》作为目前最全面的解决北极航道航行问题的法律文件实施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正文第四部分针对上一部分提出的区域立法碎片化、软法和硬法各自的不足等法律问题提出了建议,同时对中国加入北极航道环境治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充分利用软硬法优势,在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时建立软硬法兼施的模式。加强北极地区的双多边合作,为解决北极环境法律冲突的提供新的解决模式,并且努力构建北极贺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的的法律体系。另外要为北极构建统一的治理模式,包括设立北极理事会作为北极水域环境冲突的争议的机构、建立海洋环境应急保护制度等。
姜佩杉[3](2020)在《统一裁判尺度 保障船员权益 规范引导航运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中认为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问:最高人民法院为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制定出台司法解释,体现了对涉船员纠纷审判工作的高度重视。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白龙[4](2020)在《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的逻辑起点为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从沿海国与非沿海国的不同视角下,依托不同海域区分的坐标背景,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问题予以剖析。在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导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下,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及移除海上钻井平台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某些领域的规则付之阙如。通过研究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海洋资源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主要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典型国家立法及案例,试图从现有包括人工岛屿、海上人工设施和结构等海上设施国际制度比较分析,在区别各种设施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作为整体的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并确立航行中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船舶法律地位;并随之构建涵盖登记制度等在内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理制度。明确沿海国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和管理海上钻井平台的专属权利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制度,并确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建造和使用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及该外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内容和边界。并应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和开发“区域”油气资源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制度。在传统国际法对不同海上权利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海上钻井平台建立完善的安全区域制度,未来这一安全制度还要增加防范针对的恐怖袭击的重要内容。分析和比较由海上钻井平台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及特点,并以此为视角,剖析了当前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引起的跨国海洋污染损害责任机制的局限性的原因,分析了区域性防治海洋污染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空白,应制定规范此类污染损害公约,尤其要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活动造成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多维度比较分析了当前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从移除方式上探究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透视了系列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倾倒与船舶残骸清除的概念、方式、移除责任人的确定、移除费用的担保等内容,提出应以海洋环境保护为要素,建立涵盖确定移除责任人及移除费用担保机制的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分析了海上钻井平台与航行、渔业、海洋科学研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典型用海活动的制度冲突。此类制度冲突凸显了以调整传统用海活动的海洋法制度在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时的不足。文章依据现有海洋法体系确立的不同海域的功能价值及沿海国的权利体系,分别提出解决此系列冲突制度的值取向,提出以此形成构建未来协调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冲突制度的理论建议。
宋文波[5](2020)在《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石油行业和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载重吨20万吨至30万吨之间的巨型原油船和载重吨30万吨以上的超大型原油船的运营,预示着海上溢油应急事故呈现大型化的发展趋势。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大连“7.16”污染、蓬莱19-3油田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的发生,国家和全社会意识到了海上溢油污染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港口通航及相关生产产业的巨大破坏力,对于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的关注度和防患意识已经上升到了新的高度。本文通过对我国溢油应急管理体制现状、应急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应急物资管理现状、油污赔偿基金现状等几个方面的整理、分析,总结出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上的问题,结合国外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值得借鉴的经验,在完善海上溢油应急管理体制、科学管理人力资源和应急物资、健全油污基金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发展道路。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对国家海上溢油应急资源(人力、物力)管理方面提出现阶段改进建议的同时,对远期建设目标发展方向提出了构想,以相关科学理论和研究成果为基础,建立适用全国范围内的应急资源管理和应急调用系统,为海上溢油应急提供坚实的保障。最后,文章以天津生态城海域为例,以区域海洋生态多样性为出发点,将生态城海域设为海洋生态敏感资源溢油防控实验区,通过建立特区应急制度、整合预警力量、提升防控科技含量等手段,为全国海洋生态敏感资源溢油防控提供可借鉴经验。
胡亮亮[6](2020)在《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文中认为船舶每年在长江水域产生约6万吨的污油,平均每一年有超过200艘船舶因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沉没,部分沉船中储存的未使用完的燃油泄漏入水中。随着原油及石油制品、散装化工品的运量大幅上涨,近年来船舶污染情况也日益严峻。由于海上航行船舶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已经拥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而对于长江船舶而言,由于长江船舶吨位较小、航程较短,因此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的一般分析和B海事局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研究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法发现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着普遍重处置轻预防、处置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够补偿等问题,此类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使长江污染情况进一步加重,制约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发展。所以作者认为应创新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运用全流程应急管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并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应进一步优化污染预防机制,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管理的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监管的立体化,强化船舶预防污染的意识;进一步优化污染处置机制,推进责任机制法定化,推进指挥管理平台统一化;进一步优化污染善后机制,建立和完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后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应急管理队伍的整合化;完善防污染设备生产管理的标准化等的观点。
崔晓轩[7](2020)在《提升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石油业和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海上溢油污染事故频繁发生,对生态环境和海洋资源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海上溢油污染为我国海洋环境安全敲响警钟,让我们愈加意识到海上溢油带来的严重后果是难以弥补的,也凸显了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港口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积极加强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持续优化溢油应急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科学合理的溢油应急处置措施应对港口发展带来的溢油污染风险。本文通过对海上溢油相关资料查找、数据收集、实地走访曹妃甸港、天津港、黄骅港的海事、航海保障等部门,详细了解我国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的最新情况,运用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治理理论,结合溢油应急管理工作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职责,对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查找出了我国海上溢油污染防治法规适用性差、应急组织协调能力低、应急设备设施力量薄弱、应急队伍尚未形成合力等问题,并借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外溢油应急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提出了推进海上溢油污染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优化溢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强化溢油应急信息化建设、提高溢油应急设备库管理水平、加强溢油应急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以有效应对海洋溢油污染;同时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强化政府管理,在溢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动社会多元共治,提升我国海上溢油应急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刘奇[8](2020)在《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问题研究 ——以天津全运会水上项目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越来越强烈,各项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契合了这种需求。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体育强国实施纲要》,进一步推动体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一个内陆型导向国家,水上活动的兴起是最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水上活动由于其举行方式和举行地点均在水中的特殊性,为保证其活动顺利进行、保障活动安全、防止水上交通事故等,势必需要水上安全监管部门的参与。但是囿于我国立法与行政体制等因素,导致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进而带来了管理的混乱,相对制约了水上活动的快速发展。新公共管理理论将私营企业的管理原理和方法用于公共管理部门,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试图减少政府的角色,改变其全能包办的形象,提升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协同管理理论试图通过依托信息网状、业务关联和随需响应,对应解决信息孤岛、应用孤岛和资源孤岛三大问题,实现信息协同、业务协同和资源协同,充分发挥企业或者政府部门的战斗力。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是以大型水上活动为研究载体,以海事部门的监管与保障为研究主体进行的。本文将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协同管理理论加以分析并引入到海事管理中。通过实例全面剖析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于水上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与保障的全过程,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根据案例分析,分别总结了海事监管和海事保障两方面的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国内外关于海事监管与保障、通航管理、水上活动的特点、大型活动的安保管控等研究,找到了完善我国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与保障思路。最后本文从厘清海事部门在举办大型水上活动中的角色定位、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海事监管、完善与地方政府充分协调的保障模式、增强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的角度,详细阐明了对大型水上活动中海事监管与保障的建议。
朱作鑫[9](2019)在《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与船舶油污事故是海洋石油污染最主要的两大类型。我国作为海洋石油开发大国,在通过海洋开发石油资源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风险。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不利于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受损害方获取充分合理赔偿。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多种范式,对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例和实践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有效处理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事宜,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正文部分共6章。第1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提出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能够实现分配正义、程序正义,同时还具有效率价值。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应当遵循受益者分担、生态正义法治化、利益均衡、依法赋权、全面监管以及公众参与、强化监督等基本原则。第2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定性为政府性基金,而不能简单套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或者我国《信托法》调整的“信托基金”。同时,从法理和实践情况看,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作为政府性基金,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法律关系客体,而不应当被界定为适格法律主体。第3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保持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包括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罚款、罚金、赔偿后的追偿收入等;在资金结构机制方面,应区分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绿色税收、基金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在基金资金池中的不同地位;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而言,立法时应当就基金规模调节机制预留必要的制度空间,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金资金结余情况适时对基金规模进行调节。第4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包括海洋石油开发污染造成的清污费用,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粹经济损失等财产损害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等。索赔主体符合遭受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者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损害赔偿责任、索赔方已采取合理救济手段但仍不能获取赔偿和索赔方遭受的损害具有可赔偿性等条件的,可由基金对损害予以赔偿。但同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发展趋势、污染者赔偿责任限额以及基金实际负担能力等方面因素,对单次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事故设置相应的赔偿限额,以保证基金能够维持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赔偿功能。此外,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虽不具有我国民法或者保险法意义上的代位求偿权,但负责基金理赔事务的机构在使用基金赔偿后可以向污染者行使相应的追偿权。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提出通过对基金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配置及制衡机制安排,形成所有权、经营权与监督权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体系。同时应规定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外部监督制度,明确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听证、社会评议和投诉举报等制度。第6章“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采用集中立法模式,根据应对我国当前海洋石油开发污染严峻现状和损害赔偿实际需要,国务院可通过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基金主要制度作出框架性的顶层设计。同时,提出已有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与未来要建立的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之间存在差异,不区分污染源对所有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在现阶段并不可行。
张海枫[10](2019)在《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归责原则在海洋石油污染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海洋油污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是构建在归责原则基础之上的。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逻辑统一的归责原则和体系,是构建整个海洋油污侵权法体系的关键,也是解决海洋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法律理论基础。对于海洋油污所导致的损害,一般认为,以严格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普遍做法。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也是严格责任原则。但“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存在着内在的问题。而且,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限额赔偿的规定,导致严格责任下的全部赔偿。鉴于石油产业和海洋运输业的特殊性,规制海洋石油污染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于规制其他侵权行为法律制度的特征,其归责原则和相关的赔偿体系也应当具有特殊性。因此,本文的论证主题为:为解决“一元化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在海洋石油污染领域存在的内在问题,海洋油污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应当采取“双层归责原则”以取代“一元化归责原则”,原因在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是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以赔偿限额及突破为条件,以油污责任保险和油污基金为支撑的一个互相关联的统一 系,较好的平衡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以及海洋石油行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建议以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体系为指导,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重构。同时,本文对作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重要关联和支撑制度的海洋油污责任保险赔偿制度以及海洋油污基金赔偿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建立系统化应对海洋石油污染的重要性。在论证主题的指导下,全文共分九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为“导论”。本章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论证主题、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等。第2章为“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及反思”。本章主要从普通法、大陆法以及综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元素的海商法,从三个方面介绍、分析并反思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第3章为“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创新发展及法律构造”。由于海洋石油污染领域的特殊性,也导致其归责原则具有了特殊性,有别于传统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本章通过历史研究和规范研究的方法,阐述海洋石油污染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发展及法律构造。第4章为“严格责任与赔偿限额”。在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从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变迁。根据严格责任的标准,只要船舶或钻井平台发生了石油泄漏事故并导致了损害,即使作业者付诸了合理的注意(care)标准,船舶或钻井平台的所有权人或作业者,仍需就事故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而赔偿限额的提出,则是限制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以保障海洋石油行业的发展。第5章为“过错责任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以美国2010年’深水地平线’(Deep Horizon)案为例的分析”。赔偿限额制度与侵权法的充分赔偿原则有一定的冲突,而且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获得充分的赔偿。因此,应当设定突破赔偿限额的条件,并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使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污染者赔付超出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第6章为“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到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监管”。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以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双层归责原则体系,需要考虑如何保证责任者/污染者具有充分赔偿的能力,以及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风险的能力。保险是被普遍认可能够保障受害人获得赔偿,以及修复环境损害的有效手段。同时,保险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中的赔偿限额之间也存在密切的联系。第7章为““海洋油污基金制度:侵权责任的社会化补充赔偿机制”。由于保险人承保有额度的限制(一般是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对于保险额度(或赔偿限额)之外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油污基金向受害人提供补充性的赔偿。第8章为“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重构”。本章结合渤海康菲石油泄漏事故中反映出来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上文的理论分析为基础,在双层归责原则体系思想的指导下,以实现对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污染受害人损害赔偿和维护石油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核心,对我国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提出有关完善和重构建议。第9章为“结语”,对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点进行了归纳总结。
二、专家高度评价“12?29”海事清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家高度评价“12?29”海事清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评价及建设路径研究 ——以“桑吉”轮事故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核心概念和抗逆力理论运用 |
一、核心概念 |
(一)海上事故 |
(二)远海水域 |
(三)应急响应 |
二、抗逆力理论概述及分析框架建立 |
(一)抗逆力相关理论概述 |
(二)抗逆力相关模型概述 |
(三)建立远海事故系统抗逆力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基于抗逆力理论的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评价体系构建 |
一、综合评价概述 |
二、本文评价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价体系的建立 |
(一)本文评价方法 |
(二)评价体系建立 |
(三)评价指标的确立 |
三、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一)专家评判矩阵的构造 |
(二)层次单排序及一致性检验 |
(三)确定专家评价指标权重均值表 |
第四章 “桑吉”轮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分析及能力评价 |
一、“桑吉”轮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分析 |
(一)抗逆力作用的起点 |
(二)抗逆力作用的过程 |
(三)抗逆力作用的结果 |
二、“桑吉”轮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评价 |
(一)确定评价指标集 |
(二)各指标隶属度向量的确定 |
(三)模糊综合评判矩阵的建立 |
(四)综合评价指标的确定 |
(五)综合评价结果 |
三、小结 |
第五章 从“桑吉”轮事故看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不足之处 |
(一)协同机制不畅 |
(二)响应速度慢 |
(三)处置能力不足 |
(四)后勤保障弱 |
二、原因分析 |
(一)法制建设不健全 |
(二)应急预案不完备 |
(三)装备建设不满足现代化救助需求 |
三、小结 |
第六章 提升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的路径选择 |
一、增强应急响应的健壮性 |
(一)建立远海事故协同高效应急响应新格局 |
(二)升级深远海一体化装备 |
(三)提升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
(四)提升综合保障能力 |
二、增强应急响应的快速性 |
(一)建设一体化应急处置基地 |
(二)科学布置应急处置力量 |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 |
三、增强应急响应的冗余性 |
(一)建设海上事故“一网统管”信息平台 |
(二)构建远海事故应急响应命运共同体 |
四、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第一章 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北极航道概念界定 |
二、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困境 |
一、北极航道水域环境污染的成因 |
二、北极航道开发的必要性 |
三、北极航道环境的脆弱性 |
第三节 北极航道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现状 |
一、北极航道现有国际法体系概述 |
二、我国参与北极航道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础 |
第二章 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环保内容分析 |
一、《公约》第234条 |
二、《公约》第十二章其他相关内容 |
第二节 国际组织治理北极航道环境保护的条约 |
一、《北极环境保护战略》治理机制 |
二、《极地规则》立法分析 |
三、其他相关国际条约 |
第三节 加、俄两国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一、加拿大对北极水域环保治理主要法律政策 |
二、俄罗斯对北方海航道环保法律体系 |
第三章 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体系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北极区域法律困境 |
一、区域立法碎片化 |
二、软法治理模式的局限性 |
三、硬法出现治理困境 |
第二节 北极航道环境法律冲突及实施困境 |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则衔接冲突 |
二、法律冲突的传统解决方式在北极环境中的局限性 |
三、《极地规则》实施困境 |
第三节 设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困难重重 |
一、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 |
二、环保机制实施受阻 |
三、清污的法律规制不完善 |
四、非北极国家诉求难以体现 |
第四章 完善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软硬法并行的模式 |
一、发挥软法在北极环境保护中的优势 |
二、发挥硬法的强制约束力 |
三、“软硬兼施”模式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
第二节 协商解决北极航道环境保护法律冲突 |
一、加强北极地区国际合作 |
二、利用传统方式解决北极航道环境法律冲突 |
三、完善北极水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第三节 建立统一环境污染防治模式 |
一、北极理事会成为北极航道的环境治理平台 |
二、设立北极航道海洋应急保护制度 |
三、完善北极环境污染清污机制 |
第四节 我国参与北极航道水域环保法治的路径 |
一、积极履行国际义务 |
二、加强北极航道环保相关双多边合作 |
三、完成国内法律与相关环保条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船舶 |
一、国内成文法中的船舶 |
二、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船舶的司法实践 |
三、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认定为船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四、移动式钻井平台与船舶登记 |
第二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其他类型的装置 |
一、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人工岛屿 |
二、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单独类别的物 |
三、主要海事公约中的船舶和海上钻井平台 |
第二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与安全保护 |
第一节 国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一、国家在内水建造海上平台的权利 |
二、国家在领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四、在大陆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五、在公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六、在国际海底区域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第二节 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 |
一、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行政管辖权 |
二、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刑事管辖权 |
三、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民事管辖权 |
第三节 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保护制度 |
一、沿海国对领海内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
二、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区域 |
三、防止海上钻井平台遭受恐怖主义危害 |
四、我国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
第三章 海上钻井平台环境污染救济制度 |
第一节 现有公约对海上钻井平台环境问题的应对 |
一、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
二、区域性公约的应对及其局限性 |
三、现有公约述评 |
第二节 处置海上钻井平台跨国污染损害责任的困境 |
一、IMO无处置因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污染损害职能 |
二、船舶与海上钻井平台的区分形成管辖权阻碍 |
三、行业组织的反对增加了制定公约的难度 |
四、Montara事故的处理凸显缺少可适用的规则造成的困境 |
五、部分国内立法评析 |
第三节 应制定海上钻井平台跨境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的建议 |
一、制定跨境污染损害条约的可行性 |
二、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主体 |
三、亟需构建和完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 |
第四章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 |
第一节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
一、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方式选择 |
二、移除钻井平台的环境风险 |
三、移除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家实践 |
第二节 移除退役海上设施的国际公约及其局限性 |
一、海洋法公约对移除的适用冲突 |
二、海洋倾倒与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
三、移除退役海上设施在区域性公约中的分歧 |
第三节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及移除费用保障 |
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在移除中的责任 |
二、移除海上钻井平台费用的担保和保障 |
三、移除海上钻井平台公约的制定及我国的应对 |
第五章 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与渔业活动的冲突及解决 |
一、与专属经济区内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与公海捕鱼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与航行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航行活动的冲突及协调 |
二、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与其他用途的海上设施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冲突与协调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案例索引 |
附录二 缩略语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5)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1.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1.4.1 相关概念 |
1.4.2 海上溢油应急分类 |
1.4.3 理论基础 |
1.5 论文创新和不足 |
1.5.1 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 |
2.1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政策体系发展进程和现状 |
2.1.1 法治建设起步阶段 |
2.1.2 应急预案制阶段 |
2.1.3 应急预案制深化期 |
2.2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现状 |
2.2.1 国家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现状 |
2.2.2 地方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现状(以天津市为例) |
2.3 我国油污赔偿基金发展历程和现状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现状 |
第3章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1 国家级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2 地方级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
3.1.3 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
3.2 海上溢油应急管理和应急力量有待整合 |
3.2.1 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职责“两分支” |
3.2.2 海上溢油应急力量急需统筹 |
3.3 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管理混乱 |
3.3.1 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 |
3.3.2 运行制度方面的问题 |
3.3.3 库房、设备配置方面的问题 |
3.3.4 配套设施方面的问题 |
3.4 海上溢油应急人力资源存在较大缺口 |
3.5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有待完善 |
3.6 海上溢油应急市场化运作机制不成熟 |
第4章 国外溢油应急管理经验及启示 |
4.1 国外溢油应急管理的经验 |
4.1.1 国外溢油应急管理机制的经验 |
4.1.2 国外溢油应急设备库管理的经验 |
4.1.3 国外油污基金模式 |
4.2 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海上溢油应急集中管理优势 |
4.2.2 国外油污基金可借鉴经验 |
第5章 完善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的对策建议 |
5.1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建议 |
5.1.1 国家管理层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
5.1.2 地方政府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
5.1.3 建立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评估制度 |
5.1.4 以溢油应急设备库为基础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5.1.5 建立科学的海上溢油应急物资管理机制 |
5.1.6 建立海上溢油应急职责“两分支”合作机制 |
5.2 科学管理海上溢油应急物资 |
5.2.1 建立国家海上溢油应急人力、物力信息管理系统 |
5.2.2 开展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物资配置后评估 |
5.3 推动海上溢油应急市场化进程 |
5.4 探索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发展问题解决途径 |
5.5 海上生态敏感区溢油应急发展建议 |
5.5.1 天津生态城海上污染应急区生态敏感资源概况 |
5.5.2 生态城区域溢油风险和应急需求特征 |
5.5.3 生态城区域海上溢油应急生态敏感资源防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和存在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长江船舶概念 |
二、船舶污染概念 |
第三节 、相关理论 |
一、全流程应急管理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现行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我国沿海船舶污染应急管理体制 |
一、应急指挥机构 |
二、领导责任制度 |
三、社会动员体系 |
四、专业清污队伍 |
第二节 、现行我国船舶污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
一、污染预防机制 |
二、污染处置机制 |
三、污染善后机制 |
四、应急管理资源配置 |
第四章 目前我国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
第一节 、B海事局长江段辖区情况 |
一、辖区特点 |
二、环境敏感水域 |
三、重要风险源 |
第二节 、B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研究 |
第三节 、我国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
一、普遍存在重处置轻预防的情况 |
二、船舶污染处置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 |
三、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够补偿 |
四、应急管理队伍发展滞后 |
第四节 、现行机制中存在不足的相关原因分析 |
一、船舶污染监管和预防不到位 |
二、船舶污染责任分管不明确 |
三、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顺畅 |
四、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赔偿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与优化 |
第一节 、优化污染预防机制 |
一、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管理制度 |
二、实现船舶污染监管的立体化 |
三、强化船舶预防污染的意识 |
第二节 、优化污染处置机制 |
一、建立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机制,推进责任机制法定化 |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指挥管理平台统一化 |
第三节 、优化污染善后机制 |
一、建立和完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后评估机制 |
二、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第四节 、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和资源的整合化 |
第五节 、完善防污染设备生产管理的标准化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提升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溢油 |
2.1.2 溢油应急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的现状 |
3.1 我国溢油应急管理措施 |
3.1.1 溢油应急反应预案 |
3.1.2 溢油应急法律体系 |
3.1.3 溢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
3.1.4 溢油应急能力建设 |
3.2 制约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的因素分析 |
3.2.1 溢油污染防治法规适用性差 |
3.2.2 溢油应急组织协调能力低 |
3.2.3 溢油应急设备设施力量薄弱 |
3.2.4 溢油应急队伍尚未形成合力 |
3.2.5 溢油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不能保障 |
第4章 国外海上溢油应急管理经验借鉴 |
4.1 国外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现状 |
4.1.1 美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
4.1.2 加拿大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
4.1.3 澳大利亚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情况 |
4.2 国外溢油应急管理的启示和借鉴 |
第5章 提升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对策 |
5.1 推进海上溢油污染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
5.1.1 加大参与国际公约的力度 |
5.1.2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5.1.3 完善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
5.2 加强重大海上溢油应急体制建设 |
5.2.1 完善溢油应急预案体系 |
5.2.2 优化溢油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
5.3 完善溢油应急设备设施建设 |
5.3.1 加强溢油应急设备库建设 |
5.3.2 推动溢油应急船舶建设 |
5.4 加强溢油应急信息化建设 |
5.4.1 完善溢油应急监视监测系统 |
5.4.2 建设溢油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
5.5 加强海上溢油应急队伍建设 |
5.5.1 持续优化专业溢油应急队伍 |
5.5.2 加强兼职溢油应急队伍力量 |
5.5.3 支持社会专业溢油清污队伍发展 |
5.5.4 加大培训和演习力度 |
5.6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
5.6.1 加强财政预算保障 |
5.6.2 设立溢油应急专项资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问题研究 ——以天津全运会水上项目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框架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的厘定 |
2.1.1 大型水上活动 |
2.1.2 海事部门 |
2.1.3 海事监管与海事保障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概述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中的理论分析 |
2.2.3 协同管理理论概述 |
2.2.4 协同管理理论在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中的理论分析 |
第3章 大型水上活动海上监管与保障现状分析 |
3.1 我国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与保障总体概述 |
3.1.1 构建组织体系 |
3.1.2 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 |
3.1.3 制定总体监管保障计划与活动预案 |
3.1.4 举行演练 |
3.2 天津举办“十三运”水上项目海事监管与保障情况 |
3.2.1 成立“十三运”海事监管与保障组织体系 |
3.2.2 进行通航环境评估并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
3.2.3 海上防污染及应急演练 |
3.2.4 动用海上和电子巡航设备进行保障 |
3.2.5 驱离无关船舶 |
3.3 “十三运”水上项目海事监管与保障案例分析 |
3.3.1 积极主动参与赛事筹备与开展全过程 |
3.3.2 赛前准备工作较为充分 |
3.3.3 在比赛过程中全程对比赛水域进行监控 |
3.3.4 创立“赛事、生产”两不误的港区附近大型水上赛事监管新思路 |
3.3.5 基本完成对“十三运”水上项目比赛的海事保障工作 |
3.3.6 存在的不足 |
第4章 大型水上活动海上监管与保障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4.1.2 与相关涉水部门部分职责冲突重叠 |
4.1.3 海事部门普法工作不到位 |
4.1.4 缺乏科学系统的海事监管绩效评价 |
4.2 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4.2.1 海事部门的定位及分工不够明晰 |
4.2.2 传统海事保障意识较为落后 |
4.3 成因分析 |
4.3.1 海事部门海事监管任务繁杂 |
4.3.2 大型水上活动海事保障方面法律法规不完善 |
4.3.3 缺乏科学的海事监管理念 |
4.3.4 没有形成高效的水上监管协调机制 |
4.3.5 海事人员执法素质不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
第5章 国内外举办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举行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经验 |
5.1.1 英国海上搜救管理体系 |
5.1.2 美国海上搜救管理体系 |
5.2 国内举办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经验 |
5.2.1 青岛奥帆赛的水上监管与保障 |
5.2.2 第十二届全运会水上活动监管与保障 |
5.3 国内外举办大型水上活动的海事监管的启示 |
5.3.1 建立完善的针对水上活动海事监管的法律法规 |
5.3.2 建立现代化的海事监管模式 |
5.3.3 建立海事协同监管与保障机制 |
第6章 完善大型水上活动海事监管与保障的对策建议 |
6.1 厘清海事部门在举办大型水上活动中的角色定位 |
6.1.1 明确海事部门的职责 |
6.1.2 依据职责做好各活动的筹备工作 |
6.2 完善水上活动通航管理的法律法规 |
6.3 优化海事监管理念 |
6.3.1 推动水上活动“预控式”监管机制的建立 |
6.3.2 加强宣传,强化大型水上活动前的安全治理 |
6.3.3 借助智慧海事平台,优化现场监管手段 |
6.3.4 完善水上岸基联动的监管方式 |
6.3.5 提升溢油应急保障应对水平 |
6.4 完善建立与地方政府充分协调的监管模式 |
6.4.1 建立统一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
6.4.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 |
6.5 增强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
6.5.1 加大水上活动监管与保障培训力度 |
6.5.2 举行大型水上活动演习演练 |
6.5.3 优化基层海事执法人员激励体系 |
6.5.4 与沿海城市开展建立交流学习机制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价值基础 |
一、基金制度的分配正义价值 |
二、基金制度的生态正义价值 |
三、基金制度的效率价值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原则的基本范畴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的界定标准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基本原则分析 |
第二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性质 |
第一节 国内外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法律规定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二、我国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性质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非信托性 |
一、“公共信托基金论”不符合我国国情 |
二、信托基金论在我国存在法律障碍 |
三、信托基金论的实践不足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性质 |
一、政府性基金概念、特征及在我国的实践 |
二、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应当界定为政府性基金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律地位 |
一、基金不属于适格法律主体 |
二、基金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应然性 |
第三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第一节 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概述 |
一、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主要框架 |
第二节 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考察 |
一、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二、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三、加拿大船源油污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四、英国有关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 |
五、国际组织与外国有关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一、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分析 |
二、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资金筹集制度的构建 |
第四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制度 |
第一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 |
一、现行有代表性的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规定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规定 |
三、对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的述评 |
四、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范围研究 |
第二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限额 |
一、基金赔偿限额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二、基金赔偿限额标准的影响因素 |
三、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赔偿条件 |
一、基金索赔主体应具有适格性 |
二、索赔的适用条件 |
第四节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后的“代位权” |
一、国内外有关基金制度中“代位权”之考察 |
二、“代位权”之辨 |
三、基金理赔事务中心应具有追偿权 |
第五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国内外立法有关基金管理模式的规定及评判 |
一、单一主体管理模式 |
二、二元化主体管理模式 |
第二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管理模式 |
一、采取分权制衡型管理模式的现实意义 |
二、关于基金监管主体及其法律地位 |
三、关于基金投资运营制度 |
四、关于基金托管制度 |
五、关于基金理赔事务管理主体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监督制度 |
一、构建基金监督制度必要性分析 |
二、构建基金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 |
三、基金监督制度的主要方面 |
第六章 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立法模式 |
第一节 立法模式概述 |
一、立法模式的概念分析 |
二、立法模式的主要分类 |
第二节 现行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一、国际组织和外国有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立法模式述评 |
第三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的集中立法模式 |
一、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二、选择集中立法模式的现实依据 |
第四节 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法律渊源的选择 |
一、行政法规作为基金主要法律渊源的妥适性研究 |
二、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统一立法可行性研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章立法建议稿 |
附录Ⅱ 201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
附录Ⅲ 我国目前主要基金法律地位概览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世界范围内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风险 |
1.1.2 我国面临的严重海洋石油污染风险 |
1.2 问题与主旨 |
1.3 研究意义 |
1.4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4.1 “海洋石油污染”的界定 |
1.4.2 “归责原则”的界定 |
1.5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5.1 国内研究现状 |
1.5.1.1 关于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 |
1.5.1.2 对国外环境法基础理论的介绍 |
1.5.1.3 关于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 |
1.5.1.4 关于海洋石油污染保险制度的研究 |
1.5.2 国外研究现状 |
1.5.2.1 关于船舶油污的研究 |
1.5.2.2 关于海洋石油开发所造成的污染的研究 |
1.5.2.3 关于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的研究 |
1.5.2.4 关于海洋油污保险的研究 |
1.5.3 对现有文献的评述 |
1.6 论文框架与研究方法 |
1.6.1 论文框架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比较研究的方法 |
1.6.2.2 案例分析的方法 |
1.6.2.3 历史研究的方法 |
1.6.2.4 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 |
第2章 海洋油污侵权责任的传统归责原则及反思 |
2.1 英美法下的传统归责原则 |
2.1.1 过失侵权之诉 |
2.1.2 直接暴力侵害之诉 |
2.1.3 妨害之诉 |
2.1.3.1 关于私人妨害之诉 |
2.1.3.2 关于公共妨害之诉 |
2.1.4 严格责任之诉 |
2.2 大陆法下的传统归责原则 |
2.2.1 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1.1 一般原则 |
2.2.1.2 《法国民法典》 |
2.2.1.3 《日本商法》 |
2.2.2 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
2.2.2.1 法国《环境法典》 |
2.2.2.2 德国法 |
2.2.2.3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
2.2.2.4 日本法的规定 |
2.3 海商法下的归责原则 |
2.3.1 海商法下的过错责任 |
2.3.2 过错责任的辅助制度:责任限制 |
2.3.3 海商法规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目的 |
2.3.4 海商法下归责原则的不足 |
第3章 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创新发展及法律构造 |
3.1 双层归责原则体系在国际公约中的发展 |
3.1.1 国际海洋油污公约的缘起 |
3.1.2 国际海洋油污公约体系的形成 |
3.1.2.1 “托利·堪庸”(Torrey Canyon)号油轮事故及影响 |
3.1.2.2 双层归责原则在“民事责任公约体系”中的发展 |
3.1.2.3 受“民事责任公约体系”影响的其他国际公约 |
3.1.2.4 “油污基金公约体系”对“民事责任公约体系”的完善 |
3.2 双层归责体系在美国法中的发展:基于海洋油污制定法的分析 |
3.2.1 《清洁水法》:从严格责任原则到双层归责原则 |
3.2.2 《1990年石油污染法》:统一规制船舶和离岸设施污染 |
3.2.2.1 《1990年石油污染法》制定的背景: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泄漏事故 |
3.2.2.2 《1990年石油污染法》概况 |
3.2.2.3 《1990年石油污染法》下的双层归责原则体系 |
3.2.2.4 美国不加入公约体系的原因 |
3.3 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构成要件 |
第4章 严格责任与赔偿限额制度 |
4.1 严格责任: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主导 |
4.1.1 严格责任的确立 |
4.1.1.1 《1962年核动力船舶作业责任公约》规定的“绝对责任” |
4.1.1.2 石油行业协定所确立的严格责任 |
4.1.1.3 《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采纳严格责任 |
4.1.1.4 美国油污规制法律与案例中规定的严格责任 |
4.1.2 严格责任的功能 |
4.1.2.1 严格责任的威慑功能 |
4.1.2.2 严格责任的损害预防功能 |
4.1.3 严格责任的行业影响 |
4.1.3.1 对石油运输业和开采业的影响 |
4.1.3.2 对保险业的影响 |
4.1.3.3 对石油买受人的影响 |
4.1.4 严格责任下的损害证明:客观标准 |
4.1.4.1 损害证明的一般标准 |
4.1.4.2 客观标准的具体应用 |
4.1.4.3 书面证据 |
4.1.4.4 经济模型 |
4.2 赔偿限额:严格责任的限制 |
4.2.1 赔偿限额的立法实践 |
4.2.1.1 概述 |
4.2.1.2 国际公约 |
4.2.1.3 美国法 |
4.2.2 确立赔偿限额的制度逻辑 |
4.2.2.1 制约和平衡严格责任可能导致的过重赔偿责任 |
4.2.2.2 油污损害风险社会化分担措施的形成 |
4.2.2.3 保护海洋石油运输业和开采业 |
第5章 过错责任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以美国2010年“深水地平线”案为例 |
5.1 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 |
5.1.1 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 |
5.1.2 美国《1990年石油污染法》规定的标准 |
5.2 美国“深水地平线”案的主要案情 |
5.3 “重大过失”与“有意的不当作为”之辩 |
5.4 美国侵权法上“不计后果”的含义 |
5.5 BPXP过错的属性 |
5.6 突破赔偿限额一般标准的适用 |
5.6.1 过失的程度和风险的关系 |
5.6.2 “深水地平线”案采用的标准 |
5.7 我国海洋油污损害赔偿限额突破标准的完善 |
第6章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制度: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分担到污染风险的安全监管 |
6.1 侵权法与海洋油污责任保险 |
6.1.1 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 |
6.1.2 双层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 |
6.2 社会化分担: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损害赔偿功能 |
6.2.1 风险分散之考量:第一方保险v.s.第三方保险 |
6.2.2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赔付损失范围的扩张 |
6.2.3 油污责任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
6.2.3.1 保险供给 |
6.2.3.2 保险需求 |
6.3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安全监管功能 |
6.3.1 概述 |
6.3.2 海洋油污责任保险的海洋石油开采与运输的安全监管 |
6.3.3 实现海洋油污责任保险安全监管的条件 |
6.3.3.1 侵权责任 |
6.3.3.2 强制保险 |
6.3.3.3 公私合作 |
6.3.3.4 再保险和保险证券化 |
6.4 我国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6.4.1 尽快建立与离岸设施相关的油污保险制度 |
6.4.2 油污强制保险制度与环境污染保险制度的衔接 |
第7章 海洋油污基金制度:侵权责任的补充赔偿机制 |
7.1 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的社会背景 |
7.2 侵权责任社会化分担的理论 |
7.3 油污基金作为侵权责任社会化补充赔偿机制的实践 |
7.3.1 损害赔偿公约 |
7.3.2 《1971基金公约》 |
7.3.3 《1992年基金公约》 |
7.3.4 美国的溢油责任信托基金 |
7.4 我国油污基金制度的完善 |
第8章 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海洋油污侵权法律制度重构 |
8.1 渤海康菲石油泄漏事故和有关案件情况 |
8.2 油污事故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8.2.1 主要问题 |
8.2.2 未能较好解决问题的原因 |
8.3 为什么我国应采用双层归责原则体系 |
8.3.1 便利污染者的责任认定 |
8.3.1.1 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 |
8.3.1.2 解决技术产生的风险问题 |
8.3.2 保障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 |
8.3.3 实现现代环境法保护环境的宗旨 |
8.3.4 有效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
8.4 基于双层归责原则体系的制度重构 |
8.4.1 立法模式的选择 |
8.4.2 严格责任 |
8.4.3 赔偿限额 |
8.4.3.1 赔偿限额的必要性 |
8.4.3.2 赔偿责任限额的设定 |
8.4.4 过错原则与突破赔偿限额的标准 |
8.4.5 油污责任保险与油污基金制度 |
8.4.5.1 油污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
8.4.5.2 油污基金的职能 |
8.4.6 油污事故处理模式的完善 |
第9章 结语 |
9.1 本文的主要观点 |
9.2 本文的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的成员国 |
附录2: 《1992年基金公约》的成员国 |
附录3: 《2003年补充基金议定书》的成员国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专家高度评价“12?29”海事清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远海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评价及建设路径研究 ——以“桑吉”轮事故为例[D]. 范天戟.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1(09)
- [2]北极航道水域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体系研究[D]. 马萌婉.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统一裁判尺度 保障船员权益 规范引导航运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J]. 姜佩杉. 中国海事, 2020(10)
- [4]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D]. 白龙.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5]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研究[D]. 宋文波.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6]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D]. 胡亮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7]提升我国海上溢油应急管理能力对策研究[D]. 崔晓轩.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8]大型水上活动中的海事监管与保障问题研究 ——以天津全运会水上项目为例[D]. 刘奇.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6)
- [9]我国海洋石油开发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研究[D]. 朱作鑫.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海洋石油污染归责原则体系研究[D]. 张海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