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生存和繁衍对于任何动物来说,都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活动,对人类而言更是如此。人类可以创造出各种不同形态的高级文明,并且还在不断地向更高阶段发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人类社会依然离不开这两项最基础最重要的活动。离开了生存和繁衍,没有了生命的传承,整个人类社会都将不复存在,自然就不会再有曾经辉煌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人世间的一切都将随着生命的终止而终结。由此,生存和繁衍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可见一斑:繁衍是为了能够继续生存,而生存则是人类从事一切活动的前提条件。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对现实生命的关注却远远超过对生命繁衍的关注,对生命的保护被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体现在多个部门法的重要条款中,但法律对生命繁衍的关注却相对较少。人们似乎对生育繁衍的结果更关心,而对其过程及其之前的保护则一直反应平淡,这与生育繁衍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意义和它的地位是不相符的。直到近年,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实行计划生育与保护公民生育权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如何处理好这种矛盾,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就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对生育权的讨论和呼声日益高涨,生育权才真正进入了学界的视野。生育权的产生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它是人类维护人口生产延续不断的一项自然权利。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口状况和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环境等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密切,同时和一个社会的社会福利、公民的生活水平密切相关,并直接地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生育权在现代社会不再仅仅是一个自然概念,而已经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生育权的规定并不系统,散见于相关的几部法律法规中,因此现阶段对生育权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理论争鸣阶段,对相关生育权问题的很多认识也存在较大分歧。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试图通过研究生育权的产生和演变进程,分析生育权的法律属性,归纳生育权的内容和权能,总结生育侵权的形式和救济途径等多种方式,全面分析研究生育权各种要素和各种问题,吸收现有的理论成果,旨在打破对生育权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进行单一研究的格局,以期在生育权研究领域达成共识,从而实现对生育权更加有效的保护。关于生育权的产生及演变历史,本人认为,在生育权产生的历史进程中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自然生育阶段、义务生育阶段及生育权利阶段。自然生育阶段主要是指漫长的史前时期,在此期间,生育只是基于人的本能不加节制的性生活的附属品,处于无意识无规范无控制的状况,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从公元前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生育从无意识无规范无控制的自然生育状态演变成一种社会义务,在这个时期,生育对整个社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不仅关系到社会财富的积累,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群体的存续,因此统治者往往把其纳入了社会制度的领域,生育成为了一种社会义务;19世纪中后期,由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快速进步,生产效率得到极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逐步由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推进,劳动力由体力劳动向智力劳动转化,人开始从劳动中逐步解放出来,生育已不再被视为传宗接代的义务,而成为一种现实生活的自由选择,开始向权利转化。关于生育权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性质,本文认为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首先,它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与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专属性;其次,生育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一项权利,每个自然人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它并不基于特定的身份产生。既然生育权是一项人格权,则意味着生育权的主体是所有的自然人,而不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因此,本人认为,不论男性还是女性,不论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人人都享有生育权,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够实现自己的生育权。由于生育行为的特殊性,不是每个人在任何时间、任何条件下都可以生育子女和繁衍后代。生理没发育成熟的青少年不能实现其生育权,丧失生育能力的人不能实现其生育权,这都是生育权受到自然生理条件的限制,客观不能实现的表现形式。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能寻求医学技术的突破来解决这类问题。另外,生育权在具备了生理上的实现条件后,还要受到社会制度条件的制约,例如: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罪犯无法顺利实现自己的生育权,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也不能实现其生育权,单身男性或女性要实现生育权也受到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的种种制约,以上种种情况都是生育权在实现过程中受到的社会制度层面的限制。针对这些情形,我们可以通过制订法律、完善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来探索如何保障生育权的实现。本文从生育权研究领域的现有成果出发,通过对生育权的产生和演变、定义和特征、性质和实现、侵权和救济等方面的探索和研究,以达到进一步搞清楚生育权的相关问题的目的,从而为构建一个完整的生育权权利体系铺平道路。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拟用五个部分来进行探讨:导论部分主要介绍生育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以时间为导线,分自然生育阶段、义务生育阶段及生育权利阶段三个阶段进行分析。第一章为生育权的概述,在简要介绍了生育行为对于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及生育权研究领域的现状后,经过对比分析对生育权进行了定义,分析了生育权的法律特征,对生育权有了一个大致的认识。第二章通过介绍生育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分析生育权权利体系的内容,明确了生育权的法律属性以及生育权的具体权能,为进一步认识生育权的相关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三章主要介绍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介绍生育权的实现方式,再系统研究生育权的主体问题,最后将生育权的实现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放在一起进行对比研究。第四章主要探讨生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生育侵权的定义与法律特征,然后通过与一般民事侵权进行对比,得出生育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情况,最后得出了生育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