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法院审理方告终结的制度。任何一个国家如果不只设立一个审判机关,就需要设立不同层级的审判法院,科学的审级制度使不同的案件经过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方面达到纠正下级法院裁判错误的目的,另一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对不满下级法院裁判进行上诉的条件和空间,在程序内缓解和消化其不满情绪,从而实现刑事司法的正确性、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统一,确保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但是纵观我国的刑事诉讼研究,对此问题关注的不多,较普遍的是对民事审级制度的研究。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审级制度相关研究成果的思考,以及国外刑事审级制度合理内核的借鉴,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作一探讨。本文首先从阐述刑事审级制度基本范畴和地位入手,界定了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明晰了研究主题的范围,总结提出刑事审级制度具有确保刑事判决的正确性、实现司法终局性目标、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维护法律统一性的功能。其次对刑事审级制度的基础原理进行研究,对两大基本价值的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及如何进行两者间的平衡进行了阐释,认为审级制度的哲学基础是能动的认识论,提出权力制约原理、自主裁判原理和保障当事人法律救济权是审级制度建立的法理基础。再次,通过对国外两大法系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结论。并且对中国审级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分析我国目前审级制度实践运行中的一些弊端。最后,笔者认为虽然两大法系国家都建立了法律审的第三审程序,但三审制的改造不是单凭拿来主义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且对我国设置三审程序的实际效用持怀疑态度,进而根掘我国实际国情提出建议:坚持和完善现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两审终审制。接着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方案:确定各级法院的职能分层,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讲行一些调罄,突出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责;针对目前第二审程序存在的不开庭审理方式和全面审查原则,提出确立有限审查原则和以上诉理由作为是否开庭审理的标准等建议;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造,避免其对正常审级制度的冲击;完善司法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导致终审不终局面的审级制度之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