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政府社会管制是事关社会公正以及社会和谐的基本制度安排,其采取的组织结构、过程、方式和方法若不恰当,就会无益于解决社会矛盾,而且往往还会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及社会和谐。当下,包括高呼放松经济管制的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将社会管制作为政府行政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且其作用的范围及强度有日益扩大和加强之势。我国正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全方位的转型期,不仅面临着与发达国家相类似的问题,而且也面临着转型期所产生的各种风险与挑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世纪新时期所提出来的重大战略目标和社会理想,为实现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和美好理想,我国政府必须依托于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并且符合我国主流价值观的社会管制模式。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转轨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我国政府社会管制模式是“综合模式”。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价值导向上: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健康等安全,避免风险和灾难的产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注社会的伦理、道德,确保社会有健康的道德风尚和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2、政府社会管制的范围是以不伤害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和现有民间社会力量的自主性为前提的,然后在此基础上,适应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程度和公民社会的逐步形成而逐渐缩减政府的社会管制权力的干预范围。3、政府社会管制机构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到立法机关和公民的有效监督,对立法机关和公民负责。同时,政府社会管制机构也要在其所处的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进行科学的权力分割而达成有效的制衡。政府社会管制机构应该是专业的,这主要表现在其组织成员应该更多的由经济学专家、法律专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组成。4、政府社会管制的过程首先要经正式法律规定下来。社会管制规则的制定过程要依法、公开、民主、追求效益,其制定、修改、废除要有序;其内容要全面、系统、公平公正、与时俱进。管制的方式要以政府为主导制定和推行强制性的标准,要及时公布危险和安全警告,并探索和尝试引入竞争机制,扩大公众的参与,适当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本文所探讨的政府社会管制模式,是在较为普遍和抽象意义上的。这种模式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应当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的发展相同步,并且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强力倡导和推行。相信,这种模式的不断推进过程也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不断走向和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