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主张法学研究以权利义务为范式的研究者看来,法律义务和法律权利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在权利义务范式中,法律权利概念被研究人员广泛关注和研究,相比之下,对法律义务概念的研究却经常隐含于对法律权利的研究,甚至被研究人员所忽视。因此,对法律义务进行广泛而有深度的研究就极为必要。本文就是对法律义务进行研究的一个尝试。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义务的词源探寻、西方学者对法律义务的释义、我国学术界对法律义务的解释、笔者对法律义务的定义式解释四个方面探讨了法律义务的含义。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法律义务的定义式解释:法律义务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可能施加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应当做出的行为。第二部分是对法律义务的构成要素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律义务首先意味着“应当”,即法律义务是作为被人们期待的行为模式而存在,是“应当”的规范行为模式。其次,法律义务的目的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义务不应单单存在于人们的期待之中,也应当实现它对人们行为的调整,即法律义务的实现。法律义务的实现是从期待中的行为模式到现实中实际行为的转化,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能自愿主动的履行法律义务,使法律义务能够顺利地实现。在社会中,人们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即法律义务得不到实现的情况必然存在,而且可能与人类社会共始终。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就是背离行为模式的行为,对此类行为法律制度不能不闻不问。因此,最后,对于背离行为模式的行为,法律义务将以可能施加法律责任予以保障。这样确定一项法律义务是否存在需要确定“应当”、“行为”和“可能施加的法律责任”三个因素是否同时存在。第三部分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辨析。一是分别从实现的手段、产生的途径、对行为中故意因素的要求以及重要性程度四个方面探讨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区别;二是从内在要求和外在要求的统一、作用力的方向基本一致、相互渗透制约三个方面归结了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联系。第四部分叙述了法律义务的履行理由。人们之所以需要履行义务,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权利平等,二是社会分工与合作以及由此而生的相互期望和信任,三是责任制约。一言以蔽之,那就是:人们之所以履行法律义务,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