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争点即民事诉讼中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争议点,争点整理就是通过将若干诉讼争议澄清和压缩至真正的争点或没有争点,从而将诉讼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和解的过程。“无争点则无审判”,争点整理可以使当事人双方争论焦点简明和固定,为庭审确定审理的范围,从而使集中审理成为可能;可以使当事人恢复对具体问题作出理性判断的能力,促成当事人实体上的和解;并且法官、当事人三方通过争点整理还可以规划和预测诉讼的进程,从而防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突袭和限制法官恣意作为的权力。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是以法官的积极调查、主动调解为中心的“调解型”审判模式,争点整理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双方是法官说服的对象。上世纪90年代以法院为主导开始的庭审实质化改革由于忽视了争点整理程序的配套,庭审因成为正式的争点整理阶段而呈现出间断型、倒置型的特点;法官角色从积极到消极的转变与当事人缺乏充分的争点整理能力的矛盾也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及社会对诉讼结果正当性的评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实务界民事司法改革的努力。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以英、美、德、日的争点整理程序作为重要参照系,对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与司法状况作了梳理和评价,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设想。全文由绪论、主体和结语构成。在绪论中,论文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中的争点与争点整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结构。主体第一部分为“争点整理的域外考察”,基于学者“至少在类型与规模等方面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民事纠纷处理解决上,应该存在着某种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适性的诉讼或审判模式……应该存在着一套共通的、最低限度是不可变的标准作为我国制度建设应该追求达到的目标”的判断,论文选取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英、美、德、日四国争点整理程序进行了考察并作了初步的比较分析。主体第二部分为“争点整理的中国考察”,论文运用规范分析和过程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表达和实务运行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分析了立法与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主体第三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的制度完善”,论文以上述两部分为基础,从争点整理的主体、程序、效力三方面完善了争点整理程序并就争点整理程序的配套制度作了简要介绍。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作了总结,指出争点整理程序的顺利运行受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国家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同时应该着力加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以抵消法律职业不发达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