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颁布,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反映了改革开放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法学理论发展的成果,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对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简单,明晰,有较强操作性,但也存在逻辑混乱,用词语义不详,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由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规存在一定问题,因此笔者试图对此加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想要构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体系,首先要弄清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通过介绍中外立法界和理论界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和争议,试图在比较和分析中找出较为合理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从而构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体系。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还介绍了我国学者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观点,分析出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主要争议,并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二部分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比较研究,通过介绍大陆法系中的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和英美法系中的英国法、美国法对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分析了国际上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发展的趋势。第三部分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的分析,指出要解决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必须解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问题,并介绍了侵权行为本质的学说,对此也提出了笔者的意见。第四部分根据第三部分确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即客观的关联共同,论述了构建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理论基础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将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体系构建为主观共同侵权行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