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的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它的内容不只是包括夫妻之间的住所问题,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权利,精神生活以及物质生活等。然而我国的民法界对此问题的涉入很少,法律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应负责任的规定也相对缺失。现实中,违反同居义务者逍遥自在,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当前急需加快完善夫妻同居义务内容的步伐,以便广大婚姻受害者能够得到法律充分的援助。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同居以及夫妻同居义务的理解。同居这种现象早已存在,它是一个牵涉到大多数人生活的问题,如果不妥当的加以解决,很容易引起国家的不安定,社会的不和谐。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基础,指男女双方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共同寝食和进行性生活,夫妻相互辅助。它具有权利义务一体性、专属性、相对性等特征。夫妻之间的同居是相互对应的,同居既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婚姻法中的婚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双方在婚姻缔结的同时,权利与义务就自动生成了,且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史尚宽先生关于同居义务的解释已成为了一种通说:“同居义务,谓婚姻上之同居,非仅为场所上之意义,同在一屋,如设障壁而分居生活,非为同居,场所虽有多少之间隔,亦得成立同居。”同居义务包括性生活、共同寝室、夫妻相互扶助、忠实等内容。第二部分,我国夫妻同居义务的历史渊源及现存问题。我国历史中几乎没有涉及到夫妻同居义务的内容,只有近代社会中,才出现涉及夫妻同居义务的法条,对其加以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现在的法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违反同居义务的责任,对违反婚姻法的现象控制不力,过于重视夫妻财产权而轻视亲属身份权,无同居义务的明确规定满足不了社会需求等。第三部分,外法域关于夫妻同居义务法律的规定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这部分既有对一些典型的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的研究,对部分地区也有相当的关注。从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对同居义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他们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均对夫妻同居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它们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的一方采取了相应的惩治方式,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第四部分,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构建。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问题不只关乎婚姻家庭的和谐,同时也影响到整个民族的风气以及社会的稳定。严肃对待夫妻的同居义务,并且把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刻不容缓。通过对一般侵权行为法理论的运用,阐述了侵害同居义务的两种侵权类型,构成要件与民事救济的途径,并通过理论上的探讨提出立法建议: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夫妻之间的义务及其内容;明确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