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合同规则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包含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的相对性等内容,可以说是贯穿合同法理论和实务始终的一项规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奠基石。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自产生以来一直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纳,并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但是,20世纪70年代由契约之死开始的契约法论战,引发了对古典契约法基本原理及其所体现的价值观念的怀疑,是否继续固守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也引起了广泛争论。普遍的做法是在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也承认合同相对性规则适用的一些例外情况。建筑业作为国家的一项支柱产业,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一直困扰建筑领域,处理不当,将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由于我国的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现象非常的普遍,其直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对此国务院对清理建设工程款拖欠、解决农民工工资作了专项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4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后文简称《解释》),对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规定,为建筑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解释》的规定在法学理论和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此,以合同的相对性这一基本理论为视角,对《解释》第25、26条的规定进行阐释,也是有一定理论和实际意义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产生和发展及其基本内容和价值,并对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突破及原因进行论述。第二部分首先介绍建筑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主体,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主体地位,是合同主体相对性的直接体现。其次,就建筑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传统合同无效理论认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当然、确定、自始、绝对无效。但是,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和无效合同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的角度分析,建筑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并非为绝对无效合同,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其效力,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再次,对实际施工人的直接诉权作了论述,认为直接诉权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最后,对《解释》第26条适用中的问题和如何保护农民工权益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保修和责任分担制度,认为《解释》第25条赋予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直接起诉施工方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虽然我国《产品质量法》没有把建筑物列为保护的产品范围,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确立了购房者的消费者主体地位,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规则,直接向施工方提起违约之诉。第四部分首先论述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分析连带责任与合同相对性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论述发包人对拖欠工程款承担的责任为补偿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规则,不同于并存的债务承担。《解释》作出的实际施工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与施工人的连带责任具有相似性,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后,对连带责任的现代价值作了分析,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应减少连带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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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合同相对性论文; 合同相对性的突破论文; 合同无效论文; 直接诉权论文; 连带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