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强奸罪是现实生活中的常见多发犯罪,是一种与人的性密切相关的犯罪。随着人权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的性演变为一种权利,称之为性权利。性权利是当代的基本人权之一,是重要之法益。从性权利的视角来看,强奸行为是对性权利的严重侵害,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性权利。由于性的私密性,一直以来,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性的问题往往避而少谈、较少关注,导致我国刑法理论对强奸罪的研究和立法实践滞后于社会生活。因此,在性权利视野下对强奸罪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推动强奸罪的完善。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学、比较法、社会学、刑法解释学、心理学等方法,从规范与超规范相结合的视角对强奸罪展开了论述,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强奸罪之法益。本部分首先从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保护法益入手,得出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保护法益是女性性权利,接着通过回顾性权利的演进发展史得出性权利发展到今天应当成为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同时强奸罪的保护法益也应随着性权利的演进而不断变化拓展,进而推出现行刑法强奸罪只保护女性的性权利是有缺陷的。第二部分是强奸罪主体与对象的研究。本部分结合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些案例,通过社会学、性行为学、性心理学的视角,基于刑法保护法益之机能,对女性强奸男性、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奸女性、婚内强奸的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应当是一般主体,对象是所有人。第三部分是性交行为之演化。本部分先从性交行为之最初意义着手,沿着其演化之脉络,然后分析其功能决定形式的必然趋势,最后认为当代性交的功能主要是快乐,所有能达到快乐的性交方式都是合理的,所以性交行为方式应当并且已然多元化,强奸罪所涉及到的实行行为也应作扩大化的理解。第四部分是强奸罪的既遂标准问题。本部分基于上文对强奸罪的应然主体与对象之论述,结合性交行为方式之扩展,对强奸罪的既遂标准进行探讨,同时借鉴传统刑法理论“插入说”、“接触说”和台湾学者林山田的“套入说”,主张应统一强奸罪的既遂标准,认为采取“入内说”较为合理。第五部分是强奸罪其它若干问题之探讨。本部分主要对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嫖宿幼女罪之存废、强奸罪的其它手段问题和但书条款在强奸罪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些许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