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年来,灰色收入现象猖獗并日趋严重,其数额之巨大,范围之广,使其成为我国腐败滋长和隐藏的温床,更是使其成为造成社会分配不公,收入两极分化的强大助推器。但以往对灰色收入的研究通常止步于对灰色收入构成和数额的讨论,并不能涉及灰色收入的实质和真正提出有效规制灰色收入的方法。这样使得我国这方面的研究和对策还十分空白,也使得特权者可以走法律的边缘不断敛取钱财。因此,规范灰色收入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并对如何规制灰色收入提出合理的建议已经成为目前遏制我国腐败现象增长,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和重要步骤。所以,本文力图对灰色收入做出合理规范的定义——非违法性租金收入,并将其与相似的定义如逃税收入等加以区分,并借鉴前人学者的研究,讨论了个人取得灰色收入的各种途径并提出了灰色收入的社会总量构成——主要包括公共资金的流失、土地收益流失、垄断行业收入和企业与政府及垄断行业打交道所付出的各项杂费。同时,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利用威慑理论的模型,构建了存在稽核成本条件下的灰色收入规制模型,在区分特权者财富水平的前提下,得出了约束特权者收取灰色收入合理的量刑选择方法,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法:建立完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严格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相关刑法法条;培养以群众监督、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的国家全民监督机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灰色收入的定义加以讨论,总结分析前人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规范定义;第二章分析和讨论灰色收入的总量和个人估算口径;第三章在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总结归纳后,对灰色收入的建立规制模型并给出结论;第四章尝试根据模型结论给出一定的政策性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