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是20世纪最引人瞩目的现象之一,20世纪80年代早期,互联网仅为少数科学家和学者所知,现在却被数以亿计的人日常使用。然而互联网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法律问题。为什么同样是人的交往的互联网空间却会存在着诸多行为失范以及法律失灵的现象?究其原因,首先,互联网的无边界,去中心化等等都是滋生无政府主义和绝对自由主义的温床;其次,由于互联网空间的符号化导致了互联网主体的“虚幻性”,也正由于互联网主体的这种“虚幻性”导致了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这恰恰是现实法律制度作用于互联网社会关系的最大障碍。互联网空间并不是什么虚幻的空间,正是因为互联网的工具属性以及与现实的不可割裂的关系,互联空间中的利益和责任都要归结到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个体。互联网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伸,两者存在明显的共生关系。互联网中的人也只是现实中的人,那么互联网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事实上也还是现实的人与人的关系,换言之,也就是说互联网中的社会关系事实上也还是现实空间中社会关系的体现。那么一旦其中的某些社会关系属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下的就必然会转换为一种互联网上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性,因而法律的调整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由于互联网法律关系主体的缺失,导致了传统法律调整方式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对于互联网主体按其不同标准分类可以分为实名化和非实名化主体。互联网主体与现实社会主体又具有辩证统一性,通过网络实名制可以使互联网主体实名化,便能够确定法律关系主体、全面的恢复法律功能、便捷的实现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