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目前与保护驰名商标有关的重要国际条约主要有两个,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即《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从它们的规定看,驰名商标实际是作为一种商标保护“方法”存在于商标制度中的,保护驰名商标的制度是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所谓“驰名商标认定”,是认定被复制、摹仿、翻译的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或熟知,认定是否构成了对于相关公众知晓或者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驰名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各国和地区政府在国际公约的总框架下,加大对本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通过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各种法律制度对本国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我国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实行“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相结合”的双轨制,采取“事后认定、被动保护”、个案有效的原则。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行政认定周期过长、行政与司法认定存在冲突、驰名商标异化现象严重等等。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不是简单的一对一而是有相生的关系。比如立法有缺陷、机制不健全导致前两个问题的产生,而前两个问题又是第三个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尽快完善整个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完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广告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如《商标法》应明确相关公众的定义,应有规制驰名商标的条款以规范其广告行为、转让和使用许可行为等;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应实行行政一审制;在《商标法》中引入反淡化理论以及规定无效诉讼制度。在《刑法》中规定驰名商标被侵权的刑事救济手段,明确刑事诉讼中可认定驰名商标,并对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加以禁止。第二,健全机制机构。应建立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沟通机制,尽量避免两者出现冲突;实行商标审查官制度、社会调查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同时规范政府行为,明确规定不能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纠正人们在驰名商标认识方面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