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裁判具有最终性,故确定判决具有确定力及执行力。裁判一经确定,基于法的安定性要求,原不应再有所争执。然而其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有错误,若绝对不许纠正,则又与正义有背,且发现实体的真实,本属于刑事诉讼之最终目的。可见,法的安定性与真实发现不无抵触,而再审制度,即是求其如何调和之途径。总之,刑事再审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是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土壤的。从我国现在的法治背景来看,一方面,刑事再审制度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也早已成为一个危及生效裁判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严重问题。为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提出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并在对其框定和价值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对其在我国确立的合理性进行论证。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分别通过对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基本涵义、基本特征的阐释,框定了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的内涵,为全文的展开作了一个基础性的铺垫;第二章通过对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的价值透视和价值选择分析,以小见大,透析出此原则其实并非简单的凭空捏造,而是公正与效率价值有机平衡和选择的体现,为之后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最后,第三章具体地分别从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原则在我国确立的制度支持、必要性和可能性三个方面论证了,将一审终审在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作为一个原则予以确立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