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论文摘要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来自于美国最高法院的版权判例,是美国各级法院认定版权间接侵权的重要标准。网络技术给我国版权制度带来的挑战,使得在当前环境下讨论这一标准的价值和内涵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较长的篇幅阐述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背景、起源、发展、争议、挑战以及对策,希望为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导言部分简要介绍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这一法律用语的词源,并指出该标准在美国版权制度的地位。结合我国与美国不同的国情,笔者指出对这一标准的讨论和运用符合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方向。第一章从制度经济学成本收益的角度对几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作出评价,如版权、直接侵权、间接侵权等。笔者认为,版权的正效应在于赋予作者等以垄断性的权利,以鼓励他们从事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负效应在于对公众获得、传递作品、表达思想等自由造成了限制和约束。为了追求积极效应,保证版权激励机制不致失灵,版权法中确立了间接侵权制度。为了抑制消极效应,避免阻碍科技进步和文化传播,版权法则需要解决间接侵权应罚性的问题,而这正是传统民法过错理论的范围。换言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对应的正是过错认定理论中的“注意义务”。第二章以判例研究和法理讨论的方式阐释了“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起源、发展以及评价了有关这一标准的不同理论。笔者认为,这一标准体现了美国法院平衡版权保护和技术进步这两种社会利益的努力,美国在近20年的版权制度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一努力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是明显的。这一标准的核心是“非侵权用途”的独立价值,即在完全不依靠侵权用途的条件下,某种产品或服务仍然能够获得市场的认可。第三章是在最新网络技术“P2P”的背景下讨论“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适用误区和现实难题,并提出对策。笔者认为,P2P用户的“共享”行为构成直接侵权,认定P2P中间商间接责任时不能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作为判断过错的唯一标准。但是在没有任何其他过错表现的情况下,分散式P2P软件提供商可能会因用户的侵权获得巨大收益,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样的结果是不公平的。对此,可以通过设定技术标准对“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进行补充,以提高软件商的注意义务。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笔者建议我国在版权法中通过扩大“共同侵权”的范围来确立“间接侵权”制度,同时引入“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来应对技术发展的挑战。此外,笔者还总结了在理解“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并提出“分散式P2P”中间商的责任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标准来解决。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法律背景
  • 第一节 版权侵权概述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版权间接侵权理论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版权间接侵权的过错认定
  • 第二章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法理研究
  • 第一节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起源
  • 一、美国《专利法》中的“常用商品”原则
  • 二、“索尼案”中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 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积极意义
  • 第二节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在互联网环境的适用
  • 一、“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是否适用于网络中间商的“替代责任”?
  • 二、“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是否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 第三节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内涵
  • 一、“已有用途主要用于侵权目的”
  • 二、“与实质性侵权用途进行比较”
  • 三“常用商品”
  • 四、“非侵权用途的独立价值”
  • 第三章 P2P技术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 第一节 P2P软件的侵权问题
  • 一、P2P技术简介及其分类
  • 二、P2P中间商侵权责任的前提——用户“共享”行为构成侵权
  • 第二节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是间接侵权的唯一标准
  • 第三节 “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挑战及其对策
  • 一、“实质性非侵权用途”难以独立解决“分散式P2P”的问题
  • 二、对策:用技术标准来提高P2P软件商的注意义务
  • 三、“技术标准”的实例——“过滤技术”的应用
  • 第四章 结论
  • 一、我国应在版权“共同侵权”中体现“间接侵权”的内容
  • 二、我国应在《著作权法》或者《条例》中确立“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
  • 三、对“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需要注意的方面
  • 四、“分散式P2P”的责任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标准来解决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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