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和谐成为时代发展主体的大背景下,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在推崇一种和谐的理念,当然也包括刑事司法领域。刑法因具有惩罚犯罪的工具性和保护人民的目的性,意味着对罪犯有强烈的对抗性,所以传统的刑事诉讼法也表现为一种强硬的决定型犯罪处理机制,这与和谐理念多少有些背离。和谐理念体现在刑事政策上主要是宽严相济,以宽为主等;在刑罚领域主要是处罚的轻刑化及社区矫正等;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主要是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等。而其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以其独特的处理犯罪的方式,在全国很多地方得到了有效实践。但是,在探讨和解问题时,往往集中在和解的价值、和解的范围、和解的效力等等,鲜见寻找一种视角切入,对某些特殊情节下的和解制度进行探讨的文章。本文从被害人有过错这种情形出发,本文主要用比较、归纳、举例等方法,首先,探究存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其次,通过对犯罪意义上的责任与刑法意义上的责任区分,对加害人的责任进行更为准确的认定;再次并对此时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特殊性进行分析,最后以社会中发生的一些轰动案例为素材进行探讨,从而得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刑事和解的模式。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包括以下四大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被害人的范围、特点进行阐述,意在寻找被害人不同于一般人的特殊性以及被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性;其次,探讨被害人存在过错这一情形时,应如何认定这种过错;最后,分析被害人与加害人存在互动时,对双方关系的影响。第二部分,分析被害人的过错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认为刑事责任应该存在另一上位概念犯罪意义上的责任,这种犯罪意义上的责任需要存在互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第三部分,详细阐述被害人存在过错下,应该适用刑事和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第四部分,重在分析被害人存在过错时,在不同阶段适用和解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