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论文-丁名磊

伪证罪论文-丁名磊

导读:本文包含了伪证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律师伪证罪,现有问题及成因,优化建议

伪证罪论文文献综述

丁名磊[1](2019)在《律师伪证罪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伪证罪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社会争议也比较大。文章首先对律师伪证罪的立法目的和构成要件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提出律师伪证罪在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完善法治理念、适当修改伪证罪部分条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法等方面提出律师伪证罪适用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合理保障律师代理案件的权益及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不受侵害提供理论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7期)

王川,翟珺[2](2019)在《当庭翻证 指使者与证人均获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四名证人在对一起强奸案出庭作证时,证言竟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经查,四人之所以当庭翻证,是受人指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聚餐后发生强奸案被害人是否醉酒成关键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9-03-29)

岳启杰[3](2018)在《应将见证人纳入伪证罪主体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可见,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四类人员,并不包括见证人。见证(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11-05)

周韦[4](2018)在《浅议亲属拒证权与亲属伪证罪》一文中研究指出"薄熙来"一案让我们重新审视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亲属拒证权的规定,该条款吸收了亲属相隐的传统制度,但在实践中法律适用时出现许多争议,导致被追诉者的近亲属不能从实质上行使拒证权,学者也不断呼吁将亲属伪证罪也纳入到容隐制度中去,这其中就包含了各方价值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6期)

张剑超[5](2018)在《律师伪证罪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伪证罪”即我国《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本条自入刑时围绕它的存废之争便一直没有停止过,特别是在有律师因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围绕该罪的争论更是迅速成为法律界,乃至整个社会的热点问题。本文主要对于律师伪证罪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文中以该罪名在实践中的实际适用情形为基础,并参照了诸多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论文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意义以及本罪名相关内容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主体部分首先对于律师伪证罪做一个简单的概述,在对其立法目的、法理基础及犯罪构成等内容做出介绍后,重点将关于律师伪证罪存废之争的各派观点予以充分展示。而后根据现有材料展现出律师伪证罪的整体适用情形,并且期望通过“北海案”、“李庄案”等典型案例以个案的视角来展示本罪的具体适用情形。在将本案的实际适用情形展示后,以此为基础,列明本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一部分对本条的合理适用从法条本身修改、完善诉讼程序等多角度提出自己的若干建议,以期能够对于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保障律师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期刊2018-03-01)

王若思[6](2018)在《伪证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从128份刑事判决书说起》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行为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正确认定伪证罪能够维护刑事诉讼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此文对近二年的伪证罪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之后分别讨论了伪证罪的主观目的问题,伪证罪主体之"证人"的范围问题,以及伪证罪的既遂状态问题,并分别得出了以下结论,即伪证罪的主观目的应限定在"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主体之"证人"的范围不应包含被害人和被告人,伪证罪的既遂状态应排除在侦查机关做假证后又翻供做真实证明的行为。(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1期)

姜远亮[7](2017)在《记录人作为伪证罪主体合理性之辩护——兼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进行检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记录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不是司法工作人员。记录行为的职务性质并不能成为否定记录人是伪证罪主体的根据。无论是从记录人与鉴定人、翻译人的类比论证来看,还是从我国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司法运作模式需要来看,记录人都应当成为伪证罪主体。只要我国刑事司法运作模式不发生脱胎换骨式的变革,记录人作为伪证罪主体就具有现实合理性。(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姜远亮,刘寅[8](2017)在《伪证罪之“伪”之探讨——以程序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伪证罪定罪之关键在于对"伪"的认定。在"伪"的判断标准上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与折中说之争。折中说对主观说与客观说的批评不中肯,客观说又存在无视程序法思维与证据意识的致命缺陷。主观说不仅契合了程序法思维,同时也与司法实践相协调,是刑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应当坚持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秦坤,向小涵,陈培,刘玉莲[9](2017)在《律师伪证罪的存废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或者作伪证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增设是因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为了避免律师对其权利的滥用,而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自从刑法第306条设立以来,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对于这一条文,社会各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可归纳为两种类型,一种主张废除,另一种主张保留。(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9期)

张庆伟[10](2017)在《简析律师伪证罪的存废》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有律师管理法案主要由《律师法》组成,该法案于上世纪末期进行修改与制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该法案的确起到了规范律师行为的基本作用,但在现代社会发展进程中,该法案中所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尤其在伪证罪方面,使律师难以有效的开展相关的取证工作,所以对其进行废除,采用道德与社会的束缚力进行约束,成为现阶段确保律师管理法案公平性与平等性的首要任务。(本文来源于《民营科技》期刊2017年04期)

伪证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四名证人在对一起强奸案出庭作证时,证言竟与侦查阶段截然相反。经查,四人之所以当庭翻证,是受人指使。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聚餐后发生强奸案被害人是否醉酒成关键2017年6月16日晚,某公司举行集体聚会活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伪证罪论文参考文献

[1].丁名磊.律师伪证罪适用现状与优化建议[J].法制博览.2019

[2].王川,翟珺.当庭翻证指使者与证人均获刑[N].上海法治报.2019

[3].岳启杰.应将见证人纳入伪证罪主体范围[N].检察日报.2018

[4].周韦.浅议亲属拒证权与亲属伪证罪[J].法制与社会.2018

[5].张剑超.律师伪证罪适用问题研究[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8

[6].王若思.伪证罪的疑难问题研究——从128份刑事判决书说起[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

[7].姜远亮.记录人作为伪证罪主体合理性之辩护——兼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进行检视[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

[8].姜远亮,刘寅.伪证罪之“伪”之探讨——以程序法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9].秦坤,向小涵,陈培,刘玉莲.律师伪证罪的存废之争[J].法制博览.2017

[10].张庆伟.简析律师伪证罪的存废[J].民营科技.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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