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的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正是保证公民这一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安全网”、“自动稳定器”。当前,在我国建立稳定长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提高劳动者资深素质,弥补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方面的缺陷,调节经济周期的波动,为经济增长筹集资金,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形式。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以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工资劳动者和自营人员为纳税人,以工资、薪金或自营人员的纯收入为课税对象,在发放和领取工资、薪金或自营人员获得收入时按相应税率进行征收的一种税。社会保障税虽然是当代税制中的一个较年轻的税种,但有发展成世界第一号税种的趋势。目前,我国仍然采用缴费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此种筹资方式显然已不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覆盖面小、征收率低、资金缺口大、管理不规范、缺乏利益约束和法律约束。所有这些问题都要求我国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规范社保资金的筹资渠道,并带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建立起符合我国发展需要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采用了综合的研究方法,从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简要介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理论基础,紧接着通过对社会保障税的介绍和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及其弊端的分析,指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进而在研究国际社会保障税理论和借鉴国际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建立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体制框架的构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4部分:第一部分——社会保障一般理论。简要介绍了社会保障的内涵,指出,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本文所研究的社会保障仅限于社会保险的范围。紧接着介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其理论依据。现代西方社会保障学说主要有施莫拉·布伦坦诺的福利国家理论、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与收入均等化理论、凯恩斯的反危机理论、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各种社会保障理论均可以归结为两层涵义,即社会保障体现为对弱者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第二部分——我国构建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首先,论述了社会保障税的概念,并指出了社会保障税不同于一般税收的特点:专税专用性、有偿性、累退性、明显的对人属性、再分配性。其次,通过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模式——缴费模式的简要介绍及对其弊端的分析,引出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论述。第三部分——国外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考察。国外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已有长时期的发展,许多国家都采用了社会保障税制度,其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该部分首先从国外社会保障税筹资比例、国外社会保障税设置方式、国外社会保障税构成要素、国外社会保障税征管制度四个方面对国外社会保障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其次,论述了国外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启示: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方式,具有更强的统一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便于进行收支两条线式的预算管理,更能保证社会保障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水平因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异,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不应盲目追求高水平;各项社会保障法律健全,依法筹资,依法保障是社会保障税得以成功的一项重要经验。第四部分——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构建。首先,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立法定位,《社会保障税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统一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来调整征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同时,社会保障税应列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以满足各个层次的统筹配置。接着提出了我国设立社会保障税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包括征税合法性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全盘考虑,分步实施原则,要求社会保障税的覆盖面要广,保障水平与税率宜低不宜高;合理分摊费用原则,企业和个人应分别负担其应承担的份额,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亦应给予财政补助;专税专用原则;互助性原则。然后从农民问题、社会保障税基本模式的选择、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与管理四个方面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制度构建进行了论述,特别指出了应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范围。最后应在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监管制度,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营运机构,进行社会保障基金多元化的投资,使社其最大化增值,建立起强大的社会保障资金后盾;开展各种补充保险以提高我国保障水平;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两方面入手,强化社会保障税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