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期间论文-茹希佳

行使期间论文-茹希佳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使期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探望权,贾汪,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强制措施,未成年子女,人民调解员,民事裁定书,审判方式,心理疏导

行使期间论文文献综述

茹希佳[1](2019)在《打造“家事案件无执行”贾汪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9月5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与贾汪区妇联联合出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探望权纠纷若干实施意见(试行)》,旨在进一步探索家事案件执行行为方式的改革,通过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力争将绝大多数家事案件全部在审理阶段化解,尽量避免进入执行环节,逐(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9-18)

余冬生[2](2019)在《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六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立法漏洞。实践中,司法判决对此问题也是莫衷一是。针对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使期间存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形,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叁点措施,即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以期为未来修法提供一些智识上的参考。(本文来源于《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4期)

路英豪[3](2018)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比较模糊,对于该期间的性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于抵押权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对于法律上的"不予保护"应该作何解释,以及对于动产抵押是否应单独设立行使期间等问题并未给出答案。抵押权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叁方关系,与质权、留置权相比,与公共利益的联系更为紧密,法律应当更多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除斥期间对权利施加更强烈的干预有助于督促抵押权人积极实现权利,降低相对人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质权、留置权可以类推适用第202条的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同样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影响,以保证担保物权体系的一致性,防止内部发生冲突。此外,应允许当事人约定动产抵押的行使期限,但对于起算点和长度应当通过法律进行一定的限制。起算点上,如果出现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则期间开始计算。(本文来源于《企业合规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吴建山[4](2019)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探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的行使超过其行使期间,将不受人民法院保护对其含义如何去解读?债权人的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与抵押权行使期限之间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该条表述过于简单,易生歧义,本文将在通过对当前学术界对该条款的不同解释方法进行比对,以及域外国家立法例研究的基础上,寻找物权法第202条的解释出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9期)

[5](2019)在《代表依法行使会议期间的哪些代表职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当依法行使好以下十项职权。一、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法第八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国家权力机关能否切实有效地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会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程度。(本文来源于《新疆人大(汉文)》期刊2019年01期)

张长云[6](2018)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法律问题探析——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之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行使期间是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法律保护时间,该期间内行使即为有效期间。我国在《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关于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有着不同的规定,两者相互矛盾,也使得抵押权的行使法律问题变得模糊不清,主要体现在抵押权行使期间是何性质,法律保护作何理解等问题。本文拟通过探析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法律保护来剖析我国《物权法》第202条法律条文。(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3期)

杨小艳[7](2018)在《抵押权行使期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行使期间是抵押制度的重要一环,关系到抵押权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物权法》第202条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所产生的争议不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困境。争议点主要有叁个方面,一是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二是抵押权行使期间经过后抵押权是否消灭,叁是抵押权行使期间经过后抵押人是否能请求注销登记。本文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发现围绕抵押权行使期间所产生的争议并非能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立法例的选择。《物权法》第202条借鉴了法国的立法例,为抵押权规定了一个类似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行使期间,但是在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并不适用于支配权,这就产生了制度之间的矛盾。此外,较之法国,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如果将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等同起来,将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德国的抵押权制度有其特殊性,其抵押权证券化的趋势使得抵押权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抵押权行使其间不受主债权消灭时效的影响。但是我国并不存在这样的基础。相比较起来,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更加符合大陆的实际情况,规定抵押权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从主债权罹于时效后起算,既不与其它制度相冲突,又考虑到了各方利益,因而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物权法》第202条的立法主要是考虑到抵押权的从属性,但是这一理由并不充分。首先,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产生、消灭、转移上的从属性,但是抵押权并不因罹于诉讼时效而消灭,抵押权和主债权在时效上并非具有从属性。其次,抵押权属于支配权,其实现方式和期限相对独立于主债权。最后,从担保物权的整体来看,质权、留置权的行使期间是债权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间,并不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关联,《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具有特殊性。因此,从抵押权从属性的角度并不能论证《物权法》第202条的合理性。本文从比较法研究出发,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应当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例,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考虑,都更符合大陆的实际情况。(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3-11)

古龙元[8](2018)在《建言献策 履职尽责——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积极行使建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积极履职,提出建议1048件,会后经代表提出或经本人同意撤销30件,最终确认1018件(以下均按1018件计)。其中,直接提出建议954件;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讨论通过,议案作为建议处理64件。代表参与情况一次会议期间共有539位代表参与提出建议,占代表总数的70.2%。其中,单独或者领衔提出建议的379位,占代表总数的49.3%;(本文来源于《北京人大》期刊2018年02期)

李伟[9](2017)在《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2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进行了修正,对抵押权行使期间规则进行了完善,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作为抵押权行使期间的长度,坚持了担保物权从属性的要求,从而避免抵押权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影响这一弊端。但是,该条款自身仍远未臻完善,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抵押权存续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效力乃至抵押权行使期间是否扩及于质权和留置权等问题付之阙如,致使学界和司法界对这些问题争议不断,分歧较大。本文第一章探讨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认定问题。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判定是本文展开论述的前提,而且对性质的认定将影响对于期间届满法律效果的理解。目前学术界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间性质的认识有不同学说,包括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特别期间说等。抵押权属于典型的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一种,不能适用以债权请求权为对象的诉讼时效制度,当然也不能成为以形成权为适用对象的除斥期间的客体,而且《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属于可变期间,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抵押权属于财产权的范畴,属于失权期间的适用范围;失权期间下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并且不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得对方产生相应信赖,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抵押权的行为也符合这一要求,因此失权期间说不失为一种合理的理论解释路径。不过,这些学说争议属于纯粹民法学问题的解释选择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路径须考虑各学说证成的自洽性以及解释目的的实现程度。本文第二章有关抵押权行使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对于“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理解,学者和人民法院观点也并不统一。“抵押权存续说”认为行使期间经过后人民法院虽不予保护,但是抵押权仍继续存在,而“抵押权消灭说”则认为期间届满不予保护说明抵押权的实体权利已经消灭。从司法实践看,消灭说在人民法院判决中占主导地位。存续说的困境在于物上的抵押权登记负担不通过抵押权消灭如何消除,本文认为可以采取设置公示催告程序的方式予以解决;消灭说的困境在于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债权继续存续,而担保主债权的抵押权却已经消灭,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对主债权和抵押权分别定性为诉讼时效和失权期间的方式加以化解。比较这两种路径,通过失权期间解释消灭说,在理论上明确了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和法律效果,前后具有一致性,在实践中法院裁判也更加便捷,可以通过一次裁判就解决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所以消灭说不失为一种更好的选择。本文第叁章分析了当事人约定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效力。《物权法》第202条仅规定了法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效力,并没有涵盖约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结合文义解释以及目的解释,《物权法》第202条既非任意性规范也非强制性规范,而是属于半强制性规范。因此,如果约定期间长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那么约定无效;相反,如果约定期间短于或等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有效。(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1-01)

景光强[10](2017)在《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和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案号一审:(2015)通民(商)初字第23906号二审:(2016)京03民终8680号【案情】原告:王军。被告:李睿。2009年8月11日,王军与李睿签订协议,约定王军从李睿处借款人(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29期)

行使期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六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立法漏洞。实践中,司法判决对此问题也是莫衷一是。针对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使期间存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形,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叁点措施,即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以期为未来修法提供一些智识上的参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使期间论文参考文献

[1].茹希佳.打造“家事案件无执行”贾汪样本[N].中国妇女报.2019

[2].余冬生.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探析[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路英豪.抵押权行使期间探究[J].企业合规论丛.2018

[4].吴建山.抵押权行使期间探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例[J].法制博览.2019

[5]..代表依法行使会议期间的哪些代表职权?[J].新疆人大(汉文).2019

[6].张长云.抵押权行使期间法律问题探析——我国《物权法》第202条之理解[J].法制与社会.2018

[7].杨小艳.抵押权行使期间研究[D].浙江大学.2018

[8].古龙元.建言献策履职尽责——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积极行使建议权[J].北京人大.2018

[9].李伟.论抵押权的行使期间[D].吉林大学.2017

[10].景光强.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性质和效力[J].人民司法(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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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期间论文-茹希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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