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国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行政赔偿制度的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归责原则、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方式等许多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问题反映了行政赔偿立法的基本立场,影响着行政赔偿制度的整体结构,也是行政赔偿法律解释的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通说认为,该条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赔偿的违法责任原则。本文通过对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的分析,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论证了我国行政赔偿违法责任原则的弊端,同时提出了建立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的初步构想,即在保留违法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对违法的内涵重新定义,同时引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新的归责原则体系。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概述。通过对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的研究,从理论高度阐释了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问题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选择与实践。这一部分分析了影响行政赔偿归责原则选择的因素,介绍了几种主要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及实践的分析与反思。在回顾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理论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违法责任原则的理论依据进行了分析和反思。第四部分对构建我国行政赔偿归责原则体系的设想。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过错与违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赞同两者关系二元论的主张,同时提出应对违法的内涵重新定义,同时引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建立以违法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新的归责原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