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格缺陷的外在表现是人对事物的客观和主观需求,在这种需求的基础上产生了包含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缺陷弥补行为。就犯罪学而言,其实质就是人格缺陷促使了犯罪意识的生成,在这种意识的基础上,缺陷弥补行为有可能外化为犯罪行为。因此,人格缺陷是犯罪行为生成的最深层次的心理动因。当人格缺陷出现在刑法和犯罪学领域的时候,就凸显出一个问题:人格缺陷的科学界定。刑法学界通常使用犯罪人格一词的表述,针对犯罪人格的表述有很多,如“反社会人格”、“犯罪性格”、“犯罪危险性人格”、“犯罪性人格”等,但意思大概相同。而得出的预防犯罪人格的结论无非是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心理卫生健康、加强心理咨询等。可以看出,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犯罪人格大多等同于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使用,因此基于犯罪人格所研究得出的结论与研究犯罪人的主观思维所得出的结论基础一致,进而考察,基于犯罪人格的研究结论基本上是研究犯罪人的主观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学术界承认,具有人格缺陷的人不一定就会生成犯罪,人格缺陷只是产生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这里就有矛盾,具有缺陷人格的正常人外在征表并没有犯罪行为,甚至没有犯罪动机,则理论上不能称之为“犯罪人格”,因此应当逐渐清理“犯罪人格”的概念,统一而规范的使用“人格缺陷”一词。学术界之所以使用“犯罪人格”,是从犯罪行为倒推至犯罪人的内心的过程进行研究,因此通常是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势。其实,人格缺陷并没有是非评价之分,人格缺陷并非等同于犯罪心理,它是一个中性词,正常人也有可能产生人格缺陷。它是正常人格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影响下的突变,可以说凡人均有不同程度的人格缺陷,实现完美人格的人几乎是不存在的。人格缺陷的发生是因为健全人格在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需求缺陷,进而导致了人格缺陷的发生。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要对社会规范有正确的理解和认知,在对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即表现为人格的亚健康状态,甚至有意突破社会规范,从这个角度看,人格缺陷就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出现障碍的外化表现。需求缺陷的产生是客观的,是不因外界事物的作用而变更的,而是否能够受到刑法评价的是行为人如何对待这种需求缺陷,是通过正当途径来弥补,还是通过非法途径来弥补。这种通过弥补需求缺陷来矫正人格缺陷的自然过程被称之为自我肯定需求理论。全文围绕这个基本理论展开对人格缺陷的论述,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人性、犯罪与刑法。主要阐述古今中外各种人性假设理论下的犯罪观与刑法观,剖析人性假设理论对刑事法学关于犯罪人研究的重大影响。第二章,辩证人性论与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主要对传统人性假设理论作出反思,并导入自我肯定需求理论作为人性论的基本立论。在此基础上,使用中立的视角梳理出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以此明确人格缺陷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的阶段和作用。第三章,人格缺陷的基本理论。主要对刑事法学中的人格理论作出阐述,并且对人格缺陷作出科学的界定,指出人格缺陷的实质是人产生需求缺陷,情切弥补需求缺陷的一个过程。第四章,人格缺陷的生成机制。主要阐述了人格缺陷的生成包含先天的生物学因素(生理学因素、先天性因素)和后天的社会性因素。指出人产生需求的原因是自我肯定需求的生成,在此基础上产生新的需求缺陷,接下来的事就是寻求弥补缺陷的途径,产生弥补缺陷的意识就意味着产生了人格缺陷。而弥补途径无非两种:一种是正当途径,一种是非正当途径。行为人意图用后者去弥补这种缺陷,就有可能生成理论上描述的真正意义上的“犯罪人格”。第五章,人格缺陷与犯罪的关系。主要阐述了中立性的人格缺陷外化的两种客观表现,一种是良性的发展,一种是恶性的转化,后者即有可能转化为犯罪。人格缺陷的犯罪化转化具有客观、主观和主体三方面的共同因素作用而成,而且在行刑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人格调查。第六章,人格缺陷矫正与社会支持系统。主要阐述了针对人格缺陷的生成机理,要形成全方位的社会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