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意思表示错误

论文摘要

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而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因此对意思表示的研究在民法理论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意思表示由何要素构成,学说上分歧较大,晚近许多学者主张,应当将传统德国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加以简化,但此种简化不应损害意思表示的应有含义。意思表示的正常状态是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相一致,然而由于诸多原因,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也时常出现,意思表示不一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的不一致;第二种是无意的不一致,学者把此种不一致称为意思表示错误或简称错误。意思表示有无错误,须经解释才能确定,这在民法上被称为“解释先行于撤销”的原则。意思表示错误理论虽产生较早,但其突破性的发展应归功于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由其第一个明确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较完备的论述了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对意思表示的产生过程的分析有利于更好地研究和完善以发生阶段为基础的错误类型。意思表示一般经由以下过程方可形成:为了满足人的某些需要而产生某种行为的动机,经由动机的斗争方可确定行为的目的,此后还要选择实现目的的方式,在选择方式过程中意思便形成了,意思形成之后还要将其表达与外,此时意思表示的过程便告完成。在这一过程中每一阶段都有可能出现错误的情形。以德国民法为传统的大陆法系各法典,多以意思的形成阶段为基础将错误进行分类。动机错误原则上不予救济,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但对于重要的性质错误,在交易上被认为重要时,则视为内容错误。内容错误、表示错误、传达错误一般都予以救济。受领错误实际上是指误解,除非相对人基于误解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法律上的意义。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赋予错误表意人撤销权来捍卫意思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以赔偿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信赖损失为代价的。当然,无论是表意人的撤销权,还是相对人、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都要受到法律上的限制。我国大陆地区民事立法深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影响,以“重大误解”用语代替“意思表示错误”。五十年代,我国第一次起草民法典时,在民法典的草案中便使用了重大误解的用语。1986年的《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重大误解制度,其后的《民通意见》及《合同法》都对该制度有所完善,但总体来说,我国大陆地区的“重大误解”制度还是相当粗糙,仍存许多问题。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应当立足国情,借鉴吸收国内外优秀的立法经验,从“错误”用语的选用,错误类型的完备以及错误救济的合理化等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概念
  • 第二节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 一、已有认识的概述与评析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
  •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
  • 一、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
  • 二、错误与重大误解的关系
  • 第二节 意思表示错误的构成要件
  • 第三节 解释先于撤销的原则
  • 第三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
  • 第一节 意思表示的过程
  • 一、意思的形成
  • 二、意思的表达
  • 三、意思表示的受领
  • 第二节 以意思表示发生阶段为视角的错误类型
  • 一、动机错误
  • 二、性质错误
  • 三、内容错误
  • 四、表示行为错误
  • 五、传达错误
  • 六、受领错误
  • 七、特殊的错误类型
  • 第四章 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
  • 第一节 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途径
  • 第二节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一、表意人须无过失
  • 二、错误在交易上须为重要
  • 三、撤销权未被排除
  • 四、因果关系
  • 第三节 撤销权的行使
  • 第四节 撤销的法律效果
  • 一、意思表示视为自始无效
  • 二、表意人的赔偿责任
  • 第五章 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第一节 错误与重大误解的概念选用
  • 一、我国“重大误解”用语的来源及含义
  • 二、以“意思表示错误”取代“重大误解”用语的必要性
  • 第二节 意思表示错误的基本类型
  • 第三节 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
  • 一、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 二、撤销权的行使
  • 三、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相关论文文献

    • [1].意思表示错误法律规则的重构——以互联网交易为背景的探讨[J]. 福建法学 2018(01)
    • [2].简述意思表示错误[J]. 法制博览 2015(31)
    • [3].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完善[J].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 [4].浅析意思表示错误[J]. 法制与社会 2015(08)
    • [5].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构造[J]. 环球法律评论 2015(03)
    • [6].浅议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2)
    • [7].意思表示错误若干问题探析[J]. 法制与社会 2013(25)
    • [8].意思表示错误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3(25)
    • [9].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J]. 环球法律评论 2008(03)
    • [10].意思主义下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效果之重构——以日市民法为参照[J]. 中国市场 2016(49)
    • [11].意思表示错误的制度另建——兼评《民法总则》第141条[J]. 福建法学 2017(03)
    • [12].论德国民法的意思表示错误理论[J]. 商场现代化 2012(03)
    • [13].在合同实践中运用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应注意的问题[J].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 [14].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 [15].意思表示错误效力比较研究[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3)
    • [16].浅析意思表示错误——中德民法之比较[J].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 [17].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撤销权存续期间——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为背景的分析[J]. 比较法研究 2016(03)
    • [18].中美法律中对“错误制度”的比较[J]. 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 2012(06)
    • [19].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J]. 清华法学 2016(05)
    • [20].我国在错误制度之外设立欺诈制度的意义[J]. 法制博览 2016(26)
    • [21].民法典总则视野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构建[J]. 法学 2016(02)
    • [22].论继承法中的“错误”——以大陆法系民法典继承编为中心[J].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5)
    • [23].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后果[J]. 河南社会科学 2012(06)
    • [24].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完善[J]. 法制博览(中旬刊) 2013(06)
    • [25].论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02)
    • [26].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与制度渊源[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02)
    • [27].错误与误解制度比较研究[J].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1(11)
    • [28].可救济错误的认定[J]. 商场现代化 2008(19)
    • [29].论意思表示错误的法律行为之效力[J]. 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 [30].意思表示错误及相关制度设计[J]. 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1)

    标签:;  ;  ;  ;  ;  

    论意思表示错误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