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我国纠纷解决主要方式及司法活动一大传统的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已成熟运用,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对迅速平息讼争、提高办案效率起到了巨大作用。但调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的立法和实践领域,却存在着严重的滞后与不足,一直保守强调“公权力不可处分”而禁止使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纠纷。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已有必要确认调解制度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行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制度在理论界亦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本文通过分析前人对行政诉讼解制度几种代表性观点,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并有机结合我国的法治、社会背景,认为寻求合适的理论基础并构建相应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广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如何将调解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顺利衔接,使调解成为行政审判的有益补充,成文本文探讨的关键所在,本文通过四个部分对此论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第一部分是对行政诉讼调解概说。首先,阐释了行政诉讼调解的内涵及其基本属性。认为行政诉讼调解即“行政正义的司法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纠纷各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基础,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终结行政诉讼程序的诉讼活动。从合意标的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调解具有公法契约的性质,而政诉讼调解行为从准据法的角度出发,兼具诉讼法和实体法上的双重属性。其次,将行政诉讼调解与相似概念的异同点进行比较。由于行政案件以及行政诉讼审判的特殊性等原因,决定了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区别于行政调解以及诉讼和解制度。对将行政诉讼调解与相似概念异同点进行的比较,为下文更好地理解和表述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对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实践价值的探讨。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正当性及实践价值,文章主要通过三个不同角度的分析阐述来进行支撑。即行政诉讼引入调解的理论基础、构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及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的实践价值。三个部分互动互补角度地全面论证了我国已有必要确认调解制度在法律上的合法地位。第三部分是对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实证的考察及得到的有益启示。通过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调解及和解制度进行实证的考察,结合我国国情,对其中适合我国的有益成分加以合理的借鉴。认为在宏观上,构建适应我国行政纠纷解决需要的“多元一体化”解纷机制;在微观上,行政诉讼中所设立的调解制度应为有限调解且应当赋予法官适度的控制权等。第四部分是提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路径设想,详细对此论题的设计思路。探索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调解程序及操作模式的,必须针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解决行政纠纷,笔者主张从调解的范围、程序及操作、审级与阶段期限、次数和调解的地点和模式的选择以及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完善调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