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抵押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担保制度。抵押物转让将引起抵押权人的担保权、抵押人的处分权、抵押物受让人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形成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在这个三角关系中,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呼应新出台的《物权法》“物尽其用”的精神,做到既维护交易安全又提高交易效率,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采用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了我国现有抵押物转让相关立法的沿革,并通过比较分析,对比外国相关立法例,指出了《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出现的保守和倒退的倾向。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抵押物转让分别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物受让人三者产生的不同法律效力,并且在物权法精神的指引下,把握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价值取向,结合中国实际,分析了现存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规定的利弊,从而提出我国应放开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的观点,并提出了相关的制度设计以及法律建议。本文主要分一下六个部分:开始是引言部分,简要论述了本文选题的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和研究综述,以及关于此问题我国目前大体的法律背景。第一章是概述,主要是紧扣抵押物转让法律效力研究这个题目,对何为抵押物转让法律效力做了界定,为接下来的分析搭好结构。同时按照时间顺序勾画出我国就抵押物转让问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的发展轨迹,并分步揭示了蕴涵在法条背后的利益关系和立法意图。第二章分析了抵押物转让合同效力,通过分析各国和地区立法例,同时从抵押权的功能和性质出发,认为无论是告知、通知还是同意,都既不应该也无必要成为抵押物转让合同生效与否的要件。现行法中“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的规定与维护意思自治的民法宗旨不符。在抵押物转让中,应该本着尊重契约自由的宗旨,尽量维护合同的有效性,促进物的流通。第三章到第五章是关于抵押物转让对于各方当事人的的效力问题,分三章分别从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第三章主要论述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本文通过介绍世界上现有的三种立法例,比较后——分析其利弊。并从抵押权追及力的来源、抵押权的性质和特点等角度,联系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最终得出我国应承认抵押权追及力的结论。认为抵押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因此无论抵押物转让至何人之手,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就可追及至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而无需采用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作法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这违背了民法关于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社会生活的经济流通要求。第四章主要论述抵押物转让对抵押人的效力。本文从我国传统理念中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理由入手,从抵押权的属性、当事人利益平衡、各国立法例以及我国经济生活的实践等几个方面对这些所谓限制理由进行了思考和质疑。认为我国立法片面主张限制抵押物转让的立场,侵犯了抵押人的利益,妨碍了对抵押物的有效利用,不利于“物尽其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最终提出只要抵押人的行为未减损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就应该赋予其转让抵押物的自由的观点。第五章主要论述抵押物转让对受让人的效力。首先介绍了各国立法例中三种主要的保护方式,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这三种方式的利弊。在分析了我国关于此问题的立法沿革以及《物权法》的最新规定后,本文认为为了保护抵押物受让人的利益,我国应在承认抵押权追及力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受让人代价清偿制度。第六章主要是针对以上的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如建议赋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自由、承认物上追及力、建立抵押权物上追及和物上代位的并存的模式、限制动产抵押物范围、保护抵押物受让人等,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议,如完善登记制度和提存制度。宗旨即在于遵循抵押权的自身性质,重构抵押权制度的价值取向,顺应民法的内在逻辑,尽量平衡三者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平原则,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