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规定

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规定

问:重大税务案件建议补正材料是否有时间限制
  1. 答:接受到补正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提交补正。补正通常两、三次还没问题,如果一直达不到补正要求,可能会不予受理。 商品项目不规范、图标不清晰都可以会补正。
问:对重大税务案件能否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
  1. 答:对重大税务案件不能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而是由地方税务局的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
    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代表的是稽查局案件上级专门的领导机构,也就是该稽查局的上级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当然是由上级地方税务局制作决定书,盖的是地方税务局的公章。“赋予了稽查局独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是错的——《征管法》没有给他“不受限制的行政处罚权”。
  2. 答:对于重大税务案件,尽管由税务机关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仍应以稽查局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规定,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一是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审理结论。国税发[2001]21号文件并未规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结后制发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的权限问题,而且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也只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非正式机构。
  3. 答: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审理以后的法律责任应该不能再由稽查局承担。而且有文件支持。
问:哪些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1. 答:以下情形税务稽查局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2、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3、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4、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扩展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2、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
    3、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
    4、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参考资料来源:
  2. 答: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
    (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
    (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
    (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问:税务稽查的流程
  1. 答:一、了解税务稽查的具体程序都有哪些?
    税务稽查程序一共包括四个部分,分别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
    1.选案:确定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稽查的重要环节,分为人工选案、计算机选案、举报、其他等;
    2.实施:根据选案所确定的稽查对象,组织稽查人员实施检查,采取必要的方法、措施和手段,收集证人证言、原始书证材料,整理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将案件移送审理,并对涉税疑点进行查证。
    3.审理:审理环节是税务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4.执行:有问题的企业自觉更正,逾期并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强制执行。
问:税务稽查局在什么情况下把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1. 答:税务稽查局按照征管法规定,专司偷逃骗抗税的查处,但稽查部门只是行政机关,仅对未够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属于够上了刑法,比如偷税按《刑法》第201条,就有两点规定,当偷税数额占应纳税数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是偷税行为被处罚又偷税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如果税务机关未将已达上述标准的涉税违法案件移送的,就会被当成够成渎职行为处理。
  2. 答:税务稽查局把问题重大,涉嫌违法的案件移交给公安税侦大队。
税务稽查重大案件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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