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了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大进展。本文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概念、性质、功能、特征、构成要件、适用的范围、行使主体、行使时间、数额的确定和意义几个基本问题出发,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阐述,并就其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如第三者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方举证的难度、家庭暴力如何认定、赔偿数额是否应确定上限等,分析了不同学者的不同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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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1 引言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2.1 从夫妻在家庭地位中的改变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2.1.1 以夫权为标志的夫妻一体主义时期2.1.2 以夫妻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为标志的夫妻别体主义时期2.1.3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夫妻法律地位实质上的平等2.2 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发展过程2.2.1 从禁止离婚主义到许可离婚主义2.2.2 从专权离婚主义到平权离婚主义2.2.3 从限制离婚主义到自由离婚主义2.2.4 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2.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会导致婚姻商品化、人格商品化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功能及特征3.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3.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3.3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3.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3.4.1 权利主体方面的独特3.4.2 侵权对象方面的独特3.4.3 在违反义务方面的独特3.4.4 在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4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4.1 违法行为4.2 损害事实4.3 主观过错4.4 因果关系4.5 离婚的发生5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6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以及行使时间6.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6.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7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数额的确定7.1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7.1.1 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7.1.2 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7.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8 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8.1 建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完善法律体系8.2 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8.3 是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8.4 有利于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行为9 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1 忽略了婚内强奸的问题9.2 对婚内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讨论9.3 无过错方举证难的问题9.3.1 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举证难9.3.2 在“家庭暴力”方面的举证难9.4 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上限的思考10 结论参考文献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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