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是当今世界每个国家所面临的问题。犯罪学家们也一直试图从犯罪人身上找突破口,但效果并不明显。近年来随着犯罪学的发展,学者们研究的视野和着手点也越来越广泛,学者们已经认识到犯罪的发生是由犯罪人和被害人相互作用形成的,所以犯罪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犯罪人,而应该将一部分精力投入到被害人身上。不管是研究犯罪人还是研究被害人,最终的目的都是减少犯罪的发生。被害人在犯罪的发生及预防中同样可以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分析被害人及其被害性,从被害人本身的被害性特征出发可以有效减少被害,揭示抑制和减少被害人向犯罪人转化的关键点,减少了犯罪的发生,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被害人角度研究犯罪预防也可以使我们获得新的进行犯罪预防研究的角度。当然强调重视被害人的研究并不意味着应轻视犯罪人对预防犯罪作用的研究,而是在当前过分关注犯罪人的情况下提出的,以期希望学者对被害人给以必要的重视。文章不单从实证方面直接实现被害人的被害预防,还通过建构被害人的帮助和救济制度来间接实现犯罪预防。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目前我国犯罪预防的主要途径,介绍目前我国各种犯罪预防的角度以及侧重点。第二部分介绍被害人学研究的发展历程以及其给犯罪预防提供的新的视角和契机。第三部分是关于犯罪被害人的基本要素的阐释,包括被害人的概念、特征、类型及其研究的意义。第四部分从被害人的特征、阶段、总的实现途径三个方面展开直接被害预防的研究和设计。第五部分通过对构建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阐释,以期间接实现对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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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20(07)
- [2].青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系列图书介绍[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02)
- [3].情境犯罪预防理论在无差别杀人犯罪防控中的应用[J]. 皖西学院学报 2020(03)
- [4].多机构专业化犯罪预防体系构建研究——以被害人为中心[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8(11)
- [5].关于犯罪预防理论走向的考察[J]. 犯罪研究 2018(06)
- [6].论职务犯罪预防[J]. 法制博览 2019(11)
- [7].犯罪预防模式研究[J]. 法制博览 2018(29)
- [8].基于新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预防分析[J]. 山西农经 2016(13)
- [9].招投标活动中职务犯罪预防法律实务探析[J].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6(04)
- [10].论视频侦查在犯罪预防方面的价值及优化建议[J]. 法制与社会 2017(04)
- [11].青少年犯罪预防帮助救护研究[J]. 法制博览 2017(13)
- [12].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比较研究与启示——以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为例[J]. 法制与社会 2017(14)
- [13].关于职务犯罪预防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的研究与思考[J].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7(04)
- [14].大数据时代军人犯罪预防面临的挑战及对策[J]. 军事交通学院学报 2017(08)
- [15].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探讨[J]. 法制与社会 2017(27)
- [16].论企业家精神在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中的功能、作用及限制[J]. 净月学刊 2017(05)
- [17].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的转型[J]. 法治社会 2017(04)
- [18].从犯罪预防的历史发展分析犯罪预防体系的建构[J]. 智库时代 2017(10)
- [19].纪在法前:职务犯罪预防模式的新突破[J]. 廉政文化研究 2017(04)
- [20].浅析情景犯罪预防的校园安全设计[J]. 工业设计 2016(03)
- [21].职务犯罪预防立法体系构建[J]. 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01)
- [22].法国里昂基于情景犯罪预防的安全政策研究及其启示[J]. 国际城市规划 2015(05)
- [23].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的推进与展望——第二届犯罪学论坛会议综述[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5(06)
- [24].网络媒体促进职务犯罪预防与惩治的发展[J]. 中国检察官 2015(17)
- [25].职务犯罪预防立法之问题与应对策略[J]. 东南法学 2017(02)
- [26].村官职务犯罪的惩防机制研究——以上海市闵行区相关案件为例[J]. 法治论坛 2016(04)
- [27].互联网时代中小学生犯罪预防探析[J]. 教育实践与研究(C) 2017(01)
- [28].自由意识,触碰未来——《少数派报告》(Minority Report)[J]. 课堂内外(科学Fans) 2017(06)
- [29].论社区循证犯罪预防理念[J]. 法大研究生 2015(02)
- [30].城市规划和犯罪[J]. 人类居住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