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关估价是指“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据统一的估价标准(或称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包括物品)的价格的作业程序。由此而确定的价格即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目前我国把估价工作也称为海关审价。海关估价与海关归类、原产地认定三者构成海关征税的基础。海关估价的目的简单的说就是为了防止进出口企业通过低报或者瞒报进口商品的价格而偷逃关税、增值税等进口环节税或者防止出口企业通过高报出口商品的价格而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当然也存在进口企业高报进口货物的价格或出口企业低报出口价格达到转移定价,从而实现少缴国内税赋的目的。进出口企业在不真实的申报进出口商品时也危害了国家对于进出口货物的统计,影响国家在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因此,海关估价工作一直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获得更多的利益,《WTO估价协定》确立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作为估价依据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使得海关估价制度更趋向统一,中性和公平。然而,随着贸易实务的复杂多变,准确判定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变得越来越困难。如何在既能维护贸易秩序,保护本国经济整体利益,防止外国企业低价倾销扰乱国内市场或低报完税价格偷逃国家税款,又能使海关估价不成为阻碍贸易自由化发展壁垒的问题上,海关处于两难之地。当纳税义务人和海关在成交价格的问题上各抒己见争论不休时,海关估价中的举证责任已不知不觉中成了博弈的焦点所在。笔者在研究海关估价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现实工作中海关正通过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来化解估价程序中海关面临的诸多难题。因此,笔者从分析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实质入手,通过对比分析估价制度的演变,分析了举证责任在其中的变化;通过阐述海关估价的基本程序,分析了证明责任在其中不同阶段的分配情况;通过实际估价诉讼案例,分析了举证责任的负担等情况,并最终得出了海关估价中举证责任主要由纳税义务人承担的结论。在研究中,笔者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应用分析的方法,试图对海关估价中的举证责任从全新的角度和视野进行诠释。第一章着重讨论举证责任的含义问题。尽管笔者注意到举证责任表现出两种性质不同的举证存在情形,但笔者分析后认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才是举证责任的本质所在。同时笔者还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并对比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况。第二章行政诉讼的特点之一就是在诉讼之前存在先行的行政程序。因此,了解海关估价程序中估价制度的演变成了研究海关估价中举证责任的必然要求。本章通过对比分析估价制度中“正常价格”与“成交价格”的不同,分析了举证责任在其中的变化。同时,既然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行政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延续,那么研究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也就显得顺理成章。本章随后介绍了海关估价的基本行政程序,分析了海关估价程序中各阶段海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证明责任的分担,得出纳税义务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要重于海关的结论。第三章通过海关估价行政诉讼第一案的案例分析,总结得出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中,法官采纳了纳税义务人负担举证责任的观点。这与一般原则中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情况相悖。本章还分析了出现纳税义务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原因,同时也阐述了本案的其他焦点问题,并讨论了海关估价中纳税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合理件。第四章本着从减少行政诉讼发生的角度来完善举证责任制度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化解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烦恼,更可以减少海关与进出口商之间由于误解而产生的矛盾。本章提出了尝试将案例作为标准引入估价个案;加强案卷排他性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适用;发挥海关特有的行政裁决制度;完善海关申诉制度;建议增加听证程序和说明程序,并将“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审查程序合法性的一项内容予以规定等观点。结尾,笔者阐述了对如何有效限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思考,并总结了本文的观点,即在对于海关估价的行政诉讼中,纳税义务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笔者深知,研究举证责任,尤其是把诉讼领域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证明责任进行分析对比,并作全景式阐述是极为困难和复杂的。笔者研究举证责任的初衷来源于解决海关估价中遇到的如特许权使用费的取证问题。但实际研究时发现,如果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担这种诉讼上的技术方法来减轻海关估价中海关的取证压力,这不失为是一种明智的作法。我不揣浅薄,在一些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即无论在行政程序中,还是在诉讼程序中,纳税义务人都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这样不但可以很好的解决海关执法的难度,更可以加强保护本国自身的经济利益。笔者希望以此文能够作为研究海关估价中实际问题的引玉之砖。由于此课题较为边缘,目前国内学界很少有人涉及,更由于本人才疏学浅,论述中如有错漏之处,恳请老师们批评指正,本人会由衷地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