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民工是我国在现代化建设和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现象,“农民工”一词既表明了他们的身份,又体现了他们的职业。农民工是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化群体,是一类特殊的社会阶层。他们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和职业病的高发群体,在劳动保护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问题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本文紧扣时代脉搏,立足于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的内涵和保护现状,进而深入分析了对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完善保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的措施。本文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提倡以立法方式改革户籍制度,为农民工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第二,将培训农民工的责任进行了细化,由输出地政府、用人单位和输入地政府分别担负相应的责任;第三,建议改革工伤赔偿标准,以用人单位所在市的职工平均工资为工伤赔偿的最低基数,同时考虑农民工的实际工资,以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方式确立工伤赔偿的基数;第四,提出了将劳动监察机构直属化和深化监察机构的人事制度改革;第五,建议建立或裁或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开通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案件的绿色通道,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旨在介绍分析农民工的界定及其特点。这一部分从农民工产生的历史背景谈起,介绍了农民工出现的时代背景及原因,概述了我国学者对农民工认识的共同之处,并提出笔者自己对“农民工”的理解。笔者认为,农民工是指在城镇中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的而具有农村户口的工人。他们受到传统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是一类边缘化和弱势性社会阶层。他们既具有农民的特点又有工人的属性。随后,分析了农民工在流动方向、从事的工作类型、受教育程度、务工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其存在的暂时性五大方面的特点:农民工这一群体规模巨大,且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流动性强,主要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打工,在外普遍滞留时间较长;他们大多集中在城镇非正规部门,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他们受教育程度较低,整体素质较差;务工的收入是他们主要的经济来源。由于农民工是身份划分的产物,随着身份划分的废除,“农民工”这一群体也必将消失,因而他们的存在具有暂时性和短期性。第二部分旨在表述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权方面的保护现状。我国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权利有着明确的规定,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一部分,享有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阐述了农民工享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的内涵,即包括获得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的权利、参与安全卫生决策权、获得安全卫生资讯权等八方面的内容。其次,介绍了目前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现状,作为劳动者,他们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保护对象,一些地方甚至出台了一些专门保护农民工的政策法规。而在现实中,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卫生权益的保护状况,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文章对这五方面问题分别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部分旨在分析对农民工劳动卫生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的管理机制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农民工自身素质比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差;也有的学者认为,立法的不完善是最终原因等等。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分析了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受损的原因。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不具体、有漏洞、层次低的情况,从立法层面上影响了对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力度;劳动执法、劳动监察部门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导致了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缺陷;而司法救济途径的不畅更是让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趋于瓦解。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首先阐释了完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农民工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完善对其劳动安全卫生权的法律保护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更是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本文随后针对第三部分涉及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原因分别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在立法方面,应该完善现行立法,构建科学的法律体系,但是没有必要对农民工单独立法;在执法方面,应该健全劳动执法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在司法方面,应改革司法程序和制度,建立更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更便捷有效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