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国家行政观念到公共行政观念的深刻转变,政府再造理论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提出和不断完善,加之全球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电子政务在实践中产生并得以推进。电子政务成为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与行政改革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与电子政务的高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的法理分析和立法规制,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不深入,电子政务的深层次发展缺乏法治保障。专注于法治的视角,探讨电子政务的法治之路,对电子政务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电子政务蕴含着深刻的法治理念。一是服务理念。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理应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电子政务以一种更加便捷、面向公众和颇具成本效益的方式传递公共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缓解社会对政府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的需求,促进政府服务方式更加便捷、透明、公平和高效,无疑是电子政务的要旨所在。从根本上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是电子政务建设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标。二是参与理念。互联网开放、自由、多元、平等的本质打破了政府的信息垄断。互联网崇尚的个人自由主义和全球意识的价值观对传统国家的归属感带来极大冲击。网络信息技术促进了公众参与意识的增强,电子化的技术手段也降低了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成本,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方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三是电子政务以公众权利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政府再造的核心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对公众负责的政府;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征和存在方式也说明其具有开放、自由、多元、平等的本质。毫无疑问,作为二者内在契合之产物的电子政务,也必然以为公众服务为终极价值,以对公众的权利保障为其存在意义。电子政务的法治发展不仅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更重要的体现于法治实践的具体进程。我国电子政务经历了办公自动化、“金字工程”建设、政府上网和全面应用的四个发展阶段。随着电子政务建设的逐步推进,电子政务的法治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公共服务能力的明显进步。通过整合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推出了更多高效优质的便民服务。政府服务意识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二是立法民主的有效提高。电子政务推动了基层民众的立法参与,立法机关与公众之间建立起有效互动的民意收集、发布和反馈机制。电子政务也为立法机关工作程序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做出了贡献。三是公众知情权保障的不断进步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信息能够在本质上得到更加透明、彻底的流通,使掌握着最庞大信息资源的、与公众利益联系最为密切的政府,得以借助多种通讯媒介,特别是互联网技术,暴露在阳光下。四是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在电子政务条件下,利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有效地实现政府的统一采购,使招标更加公开透明,也有利于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此外,《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款对电子政务的规定,也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值得警醒的是,电子民主有着天然缺陷:对信息客观性判断的困难,民粹主义甚至暴民政治的风险和政府对于互联网的底层控制力,无不表明电子化的政治生活仍然充满风险。网络信息时代的平等权面临的挑战,公众参与的代表性,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凸显,言论自由的扩张与困惑,也都是电子政务法治化发展必须解决的关键障碍。电子政务发展中的诸多宪政难题,是网络信息时代所遇到的诸多法治问题的一部分。这些问题并不仅仅在电子政务中才出现,传统法治环境中早已有之,但却因电子政务的蓬勃发展而更加凸显。要实现电子政务的健康和谐发展,其根本保障还要取决于电子政务的法治化,探求电子政务与宪政理念之契合,以及电子政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创新。首先,宪政框架内的利益衡量是电子政务健康和谐发展的制度基础。电子政务立法应基于公益与私益的平衡考量,公众的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应得到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在电子政务实施的过程中充分张扬;政府也不得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将公共利益凌驾于私益之上。当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应通过预先设定的利益衡量机制,并根据社会经济的具体状况,实现利益的判断和抉择。其次,个人权利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个人权利也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在电子政务的发展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权利交织冲突的现象,权利限制原则实属必要。再次,正当程序之保障。程序提供给电子政务各方以理性选择的机会,以制度化的合理程序,保证电子政务相关当事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减少恣意行为的发生。最后,得出结论,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相关法律的缺位有关。电子政务的发展,取决于诸多方面的因素,但必不可少的是以法律保证电子政务发挥其应有功用,政府行为得以规范,公众权利得以保障,并在个案中得到法律的救济。在分析中外各国电子政务立法概况的基础上,得出电子政务立法的整体性、中立性原则和注重国际合作的特点。电子政务立法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人为地提前对电子政务立法加以设定。电子政务立法只能根据社会的现实需求和紧迫程度,渐进的、以重点侧重和全面推进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发展。同时,必须立足于现有法律的修订完善,不能盲目地制定新法,否则既是对立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又会造成电子政务脱离社会实际,立法的冲突也在所难免。应以电子政务组织管理法、电子行政行为法、隐私权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电子政务技术安全法、电子政务监督救济法为代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基本体系作出整体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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