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钦廉林场广西钦州535099
摘要: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林地流转逐渐成为在新时期的经济社会背景下,克服林地家庭分散经营缺点的重要途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户参与林地流转,一方面可实现林地资源的资产价值,使农户获取流转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分散的林业生产要素得以汇集,实现林业的规模经营。本文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农户林地流转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地流转;问题;解决对策
引言
林地流转是由林地分户经营、投资造林业主的多元化决定的,并且能有效地促进林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化经营,推动林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了林业产业链条的延伸,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也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必然要求。
1林地流转概念的提出
集体林权改革不断深入使大部分集体林都已划分到户,集体林已演变成林地所有权归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归个人的私有林。这种林业产权明晰到个人的林业产权制度为林业产权的流转创造了条件。林地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按一定程序,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有偿或无偿地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所有权发生分离,将林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非所有权人手中的行为。林地的所有权人或依法获得了林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自己拥有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林地使用权人。原来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转让方,新的林地使用权人称为受让方。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户林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林地流转的相关法律不健全
(1)林权主体法律的缺陷。主要表现:第一,部分林权主体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比如说村民小组与自然村;第二,现行林权法律将部分林权主体排除在外,比如说民族文化公益林的权利主体;第三,一些林权主体早已不复存在,如相关企事业单位解散或破产。(2)林权客体法律的缺陷。林权客体法律主要的缺陷:一是各种法律对于林权客体给出不同规定,例如,在《森林法》中分别将林木与森林界定为不同的权利客体,而在《物权法》中认定私有权客体仅包括森林,但不包括林木;二是现行的法律并未具体解释林地与林木的概念;三是关于林权类型的规定不完整,正因为如此,导致农户林地流转行为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给政府部门执法造成困难。(3)林地流转相关的法律缺陷。就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对以不同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持有不同的态度,如果林地是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则一律不允许抵押与转让,而如果以其他方式承包,又允许转让与抵押。同时,对于自留林地,也不能就其使用权或集体林地使用权予以抵押。此外,现有的林地流转方式的程序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2.2林地流转程序不规范
林地流转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政府及部门倡导的多,真正实现规范管理的少,中介组织、服务部门很难在短时间内进行完善,实现规范管理。一是虽然政府部门明确地规定林地流转操作程序,但由于林农文化水平及理解认识不全面,造成流转手续不完备,有的合同不规范,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文书;有的流转后不及时申请权属变更登记,换发林权证,易引发纠纷;有的没有进行合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很多林地靠村里或个人自行估定,加以森林具有多重效益,容易造成资产的流失。二是有些地方政府受到利益驱使或定位偏差,简单地把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理解为卖地收资金,有的甚至由村干部一手操办,没有依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甚至暗箱操作,导致林地资金流失。
3解决农户林地流转问题的有效对策
3.1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林权主体相关法律。关键要给予林权主体必要的处分权,这对林地、森林及林木生产与发展价值的实现是至关重要的,可以在不对公益林造成破坏的基础上,允许其对公益林进行适当利用与开发,并提高退耕还林及公益林补偿金标准。同时,还要确立其法律地位,尤其是乡(镇)、村以及村民小组等林权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还要制定出相关的法律规则,逐步将林地、森林与林木集体所有组织改造独立法律人的林地、森林、林木所有者。(2)完善林权客体相关法律。在《森林法》及其相关条例中就林权客体给出完整性规定;分别就森林、林木以及林地的概念进行合理解释,使义务人、执法机关以及权利人对其产生正确认识,并作出正确决策。此外还要针对不同的林权类型作出合理规定。(3)加快林地流转法律的完善。对于集体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自留地使用权的抵押与转让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完善各地林权流转法规,国家应当加强监督,并完善相关法规,这样才能使流转双方在林地流转过程中有法可依,确保交易的规范性。
3.2加强林地流转监督管理
森林是一种复杂的生态系统,其自身所具备的社会、经济和生态三大服务功能中,最重要的应为生态服务与社会服务的功能。因此,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应始终坚持森林多种效益的协调发挥和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实现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的分类经营。对于生态公益林,应严格按照《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而对于可进行林地流转的商品林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对林地的保护、利用、归属等进行组织、协调、控制和监督等职能活动,监督林地是否改变用途,生态环境是否遭到破坏。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坚决制止暗箱操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权属发生变更,要依法更换证书。同时,应监督产权行使,调处或仲裁产权争议,保障和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监督林地流转后的经营管理,严格制止滥用林地,维护林地可持续经营,有效地保护林地资源,使林地流转在良性循环中进行。
3.3建立市场化流转机制
(1)建立森林评估机构。通过设立森林评估机构,能够使林地流转中出现的林地价格不合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林地流转交易更加顺利,能够协调好农户与合作社的关系。要建立林业部门的评估机构,加强评估人员专业素质把关,在农村林地流转工作中,对林地资源价值进行精准评估,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为广大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与此同时,还要构建市场化的评估机构,及时把握市场不断发展成为专业服务机构,充当第三方评估机构,确保森林资源评估结果的合理性,防止因“简易评估”而导致价格不合理的现象发生。(2)加强中介组织建设。通过建立中介组织,能够使林权交易规模、速度与效益都得到有效提高,降低交易成本,使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更加公开透明。为此,为了规范林地流转市场,还应建立森林资源评估、法律问询以及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为农民进行林地流转提供消息来源,并为其提供法律问询服务,这有助于提高林地流转工作的规范性。
结语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环境下,要规范农户林地流转,就必须提高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水平,增强广大农户对林地流转的认识;建立市场化流转机制,主要从森林资源评估机构以及中介组织建立入手,同时还要加快完善林地流转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使林地流转交易更加公正合理。
参考文献
[1]曾雪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农户林地流转行为探微[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6(8).
[2]赵秀荣,郑腾桂,李艳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尤溪县林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安徽农学通报,2017,23(17):103.
[3]曾强,苏彬.论林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家科技旬刊,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