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三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但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其发展历程中也出现了诸如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法制不健全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当前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浪潮汹涌,不断涌现出新的产权组织形式,旧的法规也远远滞后于改革的现状。在这种情况下,深入探讨合作制的基本涵义,将世界各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我国具体实践相结合,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并最终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澄清和规范,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本文的逻辑结构包含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合作金融理论概述。文章首先从合作思想的起源说起,介绍了合作、合作经济、农村合作经济等概念,对合作金融的一般理论做了明确界定。随后又介绍了合作金融组织的一般原则及其变化,最后指出正是合作金融组织原则的这些异化,预示着在世界范围内合作金融正发生着一场大的变革,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功的实现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变革,依据各自的国情找到了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国,我们必须找准适合自己发展模式的道路。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现状分析。该部分详细介绍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当前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正是基于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决定了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三部分:农村合作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分析。笔者针对前面所谈到的问题,提出了合作金融组织改革的路径。产权问题是困绕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问题,也是改革的难点和突破点,文章针对目前的现状,分析了当前存在的三种产权模式和四种产权组织形式,并指出各地不管采取何种形式其前提是必须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全国不能搞一刀切。法人治理结构、外部监管也是农村合作金融改革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文章特别从四个方面分析合作金融的外部监管问题。第四部分:关于制订《农村合作金融法》的思考。本文从我国目前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的现状着手,指出和世界上合作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相比,我国欠缺一部完整的法律,这使得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成果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致使改革缺乏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合作金融立法的进程。并且文章又从立法的依据、立法的宗旨和原则以及立法的内容等方面展开了论述,以期抛砖引玉,推进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