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民法理论与实务中常常将物权变动所应具备的公示要件和合同的生效要件混为一谈,特别是相关立法及规定中误将登记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审判实践中遇到相关案件时,法院往往混淆了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的效力,使得买卖合同的出让人的非法目的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实现,并使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损。我国学者设计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就是在借鉴德国物权行为理论下的区分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己从理论走向法律化。在立法层面上,《物权法》第十五条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本文要讨论的实务问题,就是结合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适用情况,并得出结论,即适用“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处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各自的效力问题,其实践意义将在下文中结合实际案例具体论述。本文力图建立这样一个出发点,即通过对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实践性进行客观评价,展示出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相对客观、真实的现状,从而为我国物权法及未来民法典上的立法选择提供更具实际意义的建议。本文在前言部分概述了本文选题的目的及意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判例研究的现状、本文的论证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将不动产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作为探讨之重心,概述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含义及基本内容,概括了国内学者对该原则的既有研究成果及现阶段我国立法所认可的主要法律条文,目的在于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之区分进行分析,并为下文将该原则运用于民事审判实践之中奠定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以证明。第三章结合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通过“案件事实-判案理由-学理评析”的模式,论述将“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广泛运用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正确性及必要性,避免在处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相矛盾问题时,断然否定合同效力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甚至错案发生。第四章探析适用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第五章研究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判例实践的发展趋向,并阐明其启示意义。结语部分得出本文结论,即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确立实现了物权变动中原因与结果在效力上的分离,使得物权变动的权利受让人在物权变动没有成就的情况下,仍有可能依据生效的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