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在存在多个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适当的配合,行动不和谐,就会产生诸如重复监管、监管缺失、监管冲突等后果,从而降低监管效率,甚至造成监管失效。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金融监管协调无论作为一种权力还是作为一种制度,本质上都是一个法律问题,考察世界主要国家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在设计本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时,都充分考虑了本国的政治、经济、金融、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所采取的合作框架有多种模式,但其中有一些具有共性特征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应该理性地将重点放在协调方面,在总体价值之下,平衡各监管机构的权力和义务。对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定位进行研究应集中于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的定位问题,包括组织结构内部的权力如何配置及组织结构之间如何发生联系。论文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体、客体与内容等方面,指出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建议。在确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时,首先,应对中央银行和直接的金融监管机构各自的职责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其次,由各方共同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应及时交流和沟通;最后,应在我国“一行三会”之间建立稳定的多边紧急磋商机制,并将监管协调机制通过立法的方式有效固定下来。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中央层次的协调机制,确立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协调人并享有特定的协调权力的主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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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导言一、选题意义二、既有的研究成果三、研究方法第一章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概述第一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含义第二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特征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全局性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动态性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有效益性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第四节 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意义一、防止监管冲突二、监管者相互监督的需要三、金融混业经营监管下监管效率的需要四、改变监管者的信息劣势第二章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一节 监管资源利用不足、监管成本高一、法律制度缺失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监管不足和监管缺位三、部门和职能分立导致监管资源利用效率低、监管成本高第二节 对混业经营不能有效监管第三节 监管主体之间互相掣肘第四节 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第三章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规定的国际比较与启示第一节 英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一、《谅解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三方职责的划分二、《谅解备忘录》对英格兰银行、FSA和财政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安排三、其他方面的协调第二节 美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第三节 德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第四节 日本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规定一、《日本银行法》对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划分二、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第五节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规定对我国的启示一、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负有共同责任二、监管体系的设立应考虑监管成本三、建立由各方组成的常设监管协调机构及时交流意见和沟通信息第四章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建议第一节 遵循相应原则以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第二节 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一、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二、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三、建立紧急磋商机制四、完善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和备忘录签署制度五、两个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运作模式第三节 金融监管协调法律机制的主体一、金融监管协调的参与主体二、理论界对金融监管协调主导主体的不同观点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主导主体:中国人民银行结语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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