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是我国海商法从英国移植的一种制度,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保证制度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信息不畅的社会中保险人的利益,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和航海实践的发展,保证制度的规定使实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严重失衡,矛盾焦点集中在违反保证的严苛后果上。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英国还是比较开放的美国,都在寻求妥善的措施缓和后果的严厉性,使保证制度更符合商业实践的需要。作为我国唯一的关于保证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显得过于单薄,法条设计简陋、单一,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亟需修改。本文从探讨传统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总体框架入手,借鉴了海上保险立法比较发达的国家的立法框架,结合世界海上保险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国情,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提出了几点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