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被追诉人诉权同公诉权同属于刑事诉权的范畴。同公诉权的公权力属性较多受到学者关注不同的是,被追诉人诉权作为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所享有的人权虽然切实存在,但是其被人们认同的过程较为复杂。我国的学者多关注控辩平衡、公诉权制约、审判权的行使等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而往往忽视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来源。随着诉权理论突破了传统理论中对于民事诉讼领域的依赖与局限,使得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课题得以合理扩展。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入催生了被追诉人诉权理论。结合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应当认识到我国被追诉人诉权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完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略论民事诉权和刑事诉权。学界关于民事诉权的学说可谓庞杂;但是说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刑事诉权脱胎于民事诉权学说,对于刑事诉权的研究也较少。通过比较研究民事诉权和刑事诉权诸学说的合理性与缺陷,可以对被追诉人诉权理论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详细分析了被追诉人诉权理论确立的理论依据。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盛行要求被追诉人诉权的实现,而其实现的过程也体现了程序正义和保护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基本人权的要求。被追诉人诉权可以分为辩护权和应诉权,如何使得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和律师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深刻影响着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的实现。第三章对于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了分析。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应当居于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又是刑事诉讼活动指向的对象,其既是刑事诉讼当事人,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人物,受到刑事追诉,并可能遭致刑罚。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被追诉人应当享有以辩护权、应诉权为核心的积极防御权利来对抗刑事追诉机关的追诉活动,保障己方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第四章提出了被追诉人诉权实现的具体举措:只有被追诉人享有面对刑事司法人员诘问时有权不作任何陈述,或者作出不符合案件事实情况得言论不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仍可获得公正裁判的权利,才会真正协调被追诉人诉权与公诉权、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诉权平等原则在刑事司法实践之中往往流于美好的理想,尤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着绝对职权主义的倾向,被追诉人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因此,应该树立被追诉人诉权优于公诉权和审判权的司法理念,通过立法规定被追诉人面对追诉方讯问时有选择陈述与否的自由,有作何种陈述的自由,并对于侦查机关所提出的与本案无关或者涉及被追诉人隐私权的问题坚决予以拒绝回答的权利。只有沉默权加以确立,口供变为可有可无的证据形式,逼迫刑事侦查机关通过其他方式收集证据,才能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现象的发生,从而从根本上促进被追诉人诉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