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法律问题研究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称SPS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新的框架。它规定了各成员应用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权利和义务,为每一成员方提供了一套有关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检疫的国际规则,也为成员方在其境内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为防止因病菌侵入或传播而造成的危险,为防止因有关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菌而产生的危险及其他损害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随着关税化程度的降低及农产品单一税制的产生,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越来越多地利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下简称SPS措施)来限制农畜产品的进口,这样SPS措施就成为某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农畜产品市场而运用的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同时,涉及食品安全和动植物有害生物的检疫措施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着特殊性,因此其也为贸易保护主义者提供了规避非歧视原则的手段。在实践中,我们如何正确适用《SPS协定》所确定的原则,真正实现《SPS协定》的宗旨为众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学者和专家们所关注。本文试图从《SPS协定》产生的背景、内容和宗旨阐释其存在的必要性,对其在具体案件适用中所引发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的SPS措施实施现状分析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而后提出相应的对策。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SPS协定》进行了概述。主要介绍了《SPS协定》产生的背景;SPS措施的法律构成;《SPS协定》的主要内容及《SPS协定》与相关协议的比较。《SPS协定》主要是用来规范各国所采取的SPS措施,使其在不构成对国际贸易造成变相限制的合理的限度内实施。其产生的背景源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贸易壁垒的肆虐。由于各国经济、科技及文化背景的差异,并加之关税不断降低,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避免本国的产品遭受国外产品的冲击,纷纷实施非关税壁垒即技术贸易壁垒。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健康发展,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早在GATT1947中,就规定各国有权采取带有歧视性的SPS措施。然而,这种措施的滥用对国际贸易自由化构成了严重威胁。在东京回合谈判期间,签署了《技术贸易壁垒协定》,由于其侧重于适用除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之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与实施,在实际运用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国际社会强烈呼吁建立一个可以用来规制SPS措施的协定,最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达成了《SPS协定》。这也是国际贸易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举措。第二部分主要阐述《SPS协定》的基本原则,作为WTO一部分的《SPS协定》,当然地适用WTO所规定的所有基本原则。但由于《SPS协定》所规制的对象、范围、方式的特殊性,因此它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即科学证据原则、协调一致原则、风险评估和适当保护水平的原则。它们是各成员国制定和实施SPS措施的根本依据。正是凭借这些基本原则使《SPS协定》有了自己的生存空间而独立于其他协定之外,并对SPS措施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但是,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贸易保护主义的作祟,使得这些基本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对其的把握产生了许多分歧。科学证据原则侧重于任何成员国在采取相关的SPS措施时,必须依据充分获得的科学证据。其证据必须具备科学性,充分性,从而能够证明其采取的措施具有必要性。如果不具备这样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具备科学性,则不能采取该措施或取消该措施。协调一致原则则注重各成员国之间的协调与一致,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各成员国要加强协调,并且,各成员国协调的依据应一致:即以现有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这样减少贸易分歧,避免贸易摩擦,又利于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原则关注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利益平衡。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关注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种疾病和危险,而出口国则希望能够最大程度的出口本国的商品,因而希望相关检验检疫措施能够尽可能的宽松。所以,为了协调进口国与出口国的利益,一方面既要加强对风险的评估,避免给进口国的人民、动物和植物带来危害,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到出口国的利益,不得无科学理由的任意提高标准,限制他国货物的进口。这三个原则中,科学证据原则居于首要地位,协调一致原则和风险评估与适当保护水平原则是对科学证据原则的有力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我国目前SPS措施实施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相关的立法与执法体系,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如立法方面,我国现行“三检”法律、法规基本都制定于20世纪八十年代末到九十年代初期,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内外贸管理截然分离的立法思想,并形成“内外有别”的检验检疫法律制度。明显地违背了WTO各相关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同时,大量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科学管理及风险分析尤其是技术指标方面的工作还有较大差距,食品卫生方面的风险评估更是缺乏,还有相当一部份SPS措施的科学性比较模糊。“三检”立法内部存在许多矛盾和诸多有悖于管理规律与国际惯例的规定。执法上问题主要存在于:一是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SPS执法由多个不同部门实行分头管理,结果造成是不仅原本“内外有别”的局面未被打破,而且还存在着“内内有别”、“外外有别”的混乱情形。二是执法不到位现象严重。近年来,在SPS执法中进出境检验检疫执法不严方面的教训屡有发生,并由此带来诸多方面的不利后果。第四部分主要讲述了应因之策,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就立法层面而言就需要集中精力,全面清理不符合WTO相关原则、规则。充分吸纳并利用WTO规则、国际通行做法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有利于打破国外技术壁垒,有利于保护国内产业与市场的制度内容。及时调整、完善国内法律、法规,真正建立起一整套科学、统一、高效的产品标准化与检验检疫法律制度体系。从执法层面而言,就需要我们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杜绝执法中的不合理、不合法现象发生,加强执法人员素质,同时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加强协调,以保障人民及动植物的健康和生命服务,为提高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和扩大出口服务。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SPS协定》概述
  • (一) 《SPS协定》的产生背景
  • 1、SPS措施的定义
  • 2、SPS措施与国际贸易
  • 3、《SPS协定》的产生
  • (二) SPS措施的法律构成
  • (三) 《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 1、《SPS协定》的目标
  • 2、《SPS协定》的适用范围
  • (四) 《SPS协定》与相关协议的比较
  • 1、《SPS协定》与GATT的关系
  • 2、《SPS协定》与《TBT协定》的关系
  • 3、《SPS协定》与《农产品协定》之间的关系
  • 二、《SPS协定》的基本原则
  • (一) 科学证据原则
  • 1、科学证据原则的内涵
  • 2、证据的"科学性"评判依据
  • 3、证据的"充分性"权衡标准
  • (二) 协调一致原则
  • 1、协调一致原则的内涵
  • 2、国际协调的依据
  • 3、第3.3条是"例外"还是"自主权"
  • (三) 风险评估与适当的保护水平原则
  • 1、风险评估的内涵及评析
  • 2、适当的保护水平限制
  • 三、中国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存在的问题
  • (一) 在立法方面我国存在的不足
  • 1、法出多门,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
  • 2、现行法律有些规定存在对WTO的原则违反
  • 3、我国SPS措施的法律标准直接违背《SPS协定》的科学性原则
  • 4、对许多符合国际惯例的制度我国立法缺位
  • (二) 我国SPS措施执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1、没有统一的执法主体
  • 2、执法标准不一致
  • 四、我国的应因之策
  • (一) 改变多头立法的模式
  • (二) 建立符合WTO原则法律、法规
  • (三) 将科学技术和立法工作相结合
  • (四) 注意吸收先进国际惯例
  • (五) 相关机构的执法应协调一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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