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市场机制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表现在土地产权上,就是产权能够合理地流转。由于中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成为市场流转的标的,因此,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的法律地位,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流转的权利,而抵押则是流转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仍处于雏形阶段,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本文围绕现行法律,尤其是在新的《物权法》框架下就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期望能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部分共分三章:第一章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首先列举分析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各种反对理由,并一一加以辩析,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赋予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具有重大意义。第二章对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基本立场进行了探讨。通过对《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分析,得出现行法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存在二元化的问题: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对于形成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二元化模式进行了政策与法律层面的反思。第三章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建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的主体、用于设立抵押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土地附着物抵押的关系、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登记的效力与登记机关的选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的抵押权的实现等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