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海事审判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海事诉讼法的全部内容,既涵盖了我国海事审判的成功经验,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也反应了我国海事诉讼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更趋于公正、公平,也更为开放、合理。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会有不足之处。从海事诉讼法实施之日起至今日,已经近7年的实践检验,随着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的深入,有些问题需要进行一些修正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变化之需要,海事诉讼法在实践中又出现了怎样的新问题,笔者力图从宏观上把握分析这部法律,提出问题并就此进行阐述,而且尽可能的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基础上讨论程序问题。我国海事诉讼法的产生是为适应发展迅速的海事诉讼的需要,具有深远的意义,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海事诉讼是基于民事诉讼的原则,并带有自身独特特点的特别诉讼程序,我国的海事诉讼法,总结了人民法院在海事审判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同时借鉴和吸收了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做法。笔者首先对我国海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特点进行了归纳。本文针对海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并在分析借鉴海事法律较为完善的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提出若干建议。海事诉讼法证据制度包括海事证据保全和举证制度。证据是诉讼的无冕之王,没有调查,就没有证明案件的方法;没有证据,提出主张的一方就没有胜诉的可能,审判机关也就没有办法定案,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见证据的意义和作用。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证据来说,海事证据具有复杂性高、专业性强以及不易调查等特点,若是没有完整的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诉讼时某些证据已经灭失或者无法取得,案件事实的查明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就会直接影响倒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判。因此,建立完善的海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海事请求保全是海事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章。笔者对海事请求保全的内容特点等进行分析,并对其具体措施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对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与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完善我国海事保全制度、建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完整体系有所裨益。海事强制令是我国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创设的一项新的保全制度。海事强制令的产生适应了海事诉讼的特殊需要,它开创了我国诉讼程序法上行为保全的先河。同时由于海事强制令制度是一种新创的诉讼法律制度,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阻碍海事强制令的适用及其理论发展。本文探讨了该制度中的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以促进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海商法中特有的、并区别于民法中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它一般所针对的是一次事故所引起各类债权的综合性限制。我国《海商法》第十一章就是基本上遵循了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的立法。海事诉讼法于2000年7月1日生效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才有了程序上的依据。然而,近几年发生一系列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暴露出来很多问题,说明我国在程序上的完善的探索还有很长的道路。针对一系列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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