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

资产证券化是起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凭借其信用融资和表外结构等优势,以蓬勃之势在美国发展起来并在全球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推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也迎来了具备一定融资优势的资产证券化,但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起步较晚,以及我国和美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制度等的差异,相关业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直至2005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才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进入了新纪元。但正当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却在2008年遭遇了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处于资产证券化核心地位的特殊目的机构(SPV)暴露出其固有的制度缺陷,引起了人们对SPV制度的反思,SPV的法律制度构建也成为学者们讨论较多的话题。SPV是资产证券化专门设立的一个机构,本文首先从资产证券化一般理论入手,以合同法中的债权原理为切入点,阐述了SPV从发起人处获取基础资产的行为以及通过信用增级再发行债券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SPV运作的整个流程实际上包含了债权转让和权利证券化两个过程;进而提出对SPV主体资格的认定,并通过论证确认SPV的法律属性——SPV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在对SPV进行法律定性以后,进一步论述了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即SPV的功能,并以SPV功能作为划分标准,将SPV的组织形式(也称作SPV的模式)分为三类:信托型SPV、公司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并对三种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其次,结合金融危机这个大背景,探讨SPV制度的三大问题:破产隔离制度、真实销售以及实质合并,并重点论述了以上机制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固有缺陷。随后,对国外关于SPV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美国和日本对SPV的立法规定为实例,并就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对SPV制度提出的新要求进行论述。最后,立足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论述了我国SPV制度构建存在的法律障碍,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的建议。本文一共包括导论和正文两大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及选题原因、关于资产证券化SPV制度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和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正文”部分,分为四个部分,依次对:资产证券化和SPV的一般理论;SPV的制度框架和SPV制度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固有问题;国外关于SPV的立法规定、新巴塞尔协议对SPV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SPV制度构建的启示;我国SPV制度构建的现行法律障碍和针对SPV制度构建的立法建议这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入手,系统梳理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引出作为资产证券化“心脏”的特殊目的机构,并详细论述了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属性、组织形式以及其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对SPV法律属性进行论证时,以SPV获得基础资产和发行证券的行为实质上一种债权利用的高级形态为切入点,进而讨论到SPV的主体资格,讨论分析其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法人资格。当SPV主体资格问题阐述清楚以后,再根据SPV的功能和特性,讨论SPV的三种组织形式,分别为信托型SPV、公司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在这一部分,在对三种模式进行简述以后,又对他们各自的风险隔离能力、债券发行种类、税收负担等问题进行比较,为我国SPV模式的选择以及SPV制度构建提供参考依据。第二部分,对SPV制度进行论述。在本章开头,首先讨论了SPV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主要以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出现和发展所具备的法律基础来说明。接着对SPV制度进行具体论述,主要讨论了关系到SPV能否成功的三个关键制度:SPV的破产隔离制度、真实销售制度以及实质合并问题。随后,结合金融危机,重点论述了SPV制度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新问题,比如:SPV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破产隔离制度的缺失和无序信用增级带来的巨大道德风险。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文章已经很多,但结合金融危机加以论述并取得理论突破的较为有限,本章主要结合SPV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制度缺陷进行论述,可以说是本文的一个亮点。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外关于SPV制度的立法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首先,对国外关于SPV的立法实践进行了比较,选择了美国和日本进行比较,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美国是资产证券化的发源国且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最具代表性。选择日本的原因,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并且在地里位置上同属亚洲国家,以他们两国的立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SPV制度构建很有参考价值。随后,结合新巴塞尔协议对SPV制度的规定,对SPV制度的论述进行了补充和延伸。最后,根据国外对SPV的立法实践和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结合我国资产证券化具体情况,对我国SPV制度构建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反思。第四部分,从我国现行法律角度出发,剖析了SPV在我国运行的法律障碍,选取了几部与资产证券化关系密切的法律来进行论述,同时针对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开展时间并不长的实际情况,本章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开始以后,凡是涉及到主要法律修改的,在论述时又对该法修改前后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影响进行了一个对比,其中又以公司法为重点论述对象。最后,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要构建我国SPV法律制度,应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原则方面,必须以坚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首要原则,因为投资者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且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常常充满了投机、欺诈、权利滥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权益就更得不到保护,因此,本文认为坚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原则是构建SPV法律框架必须确立的首要原则。在立法的具体建议方面,本文主张专项立法,但考虑到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所以并不主张完全创新,而应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其有关规定进行整合、修改,尤其是对现有法律相冲突的地方进行界定,然后把关于资产证券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以《资产证券化法》的形式统一起来。笔者相信只要资产证券化有了良好的法律环境,SPV现在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便能迎刃而解,SPV法律制度的构建也能顺利进行,我国资产证券化更能持久、有序、良好的发展。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0.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1. 资产证券化与SPV的一般理论
  • 1.1 资产证券化概述及其运作流程
  • 1.1.1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理论
  • 1.1.2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 1.2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及其法律属性
  • 1.2.1 SPV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
  • 1.2.2 SPV的法律属性
  • 1.3 SPV的组织形式
  • 1.3.1 信托型特殊目的机构(SPT)
  • 1.3.2 公司型特殊目的机构(SPC)
  • 1.3.3 有限合伙型特殊目的机构
  • 1.3.4 公司型SPV、信托型SPV和有限合伙型SPV三种模式的比较
  • 2. SPV的法律制度构建
  • 2.1 SPV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
  • 2.2 破产隔离法律实体
  • 2.3 真实销售的界定
  • 2.4 实质合并问题
  • 2.5 SPV制度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问题
  • 3. 国外关于SPV制度的立法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 3.1 国外对SPV的立法规定
  • 3.1.1 美国关于SPV的立法规定
  • 3.1.2 日本关于SPV的立法规定
  • 3.2 新巴塞尔协议对SPV制度的要求
  • 3.2.1 从会计准则入手,重新审视公允价值这一关键概念
  • 3.2.2 完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准则性文件
  • 3.2.3 对金融机构交易账户中额外风险资本要求的准则性文件
  • 3.3 启示
  • 3.3.1 放松管制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 3.3.2 加强资产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
  • 3.3.3 培育和完善信用评级机制
  • 4. 我国SPV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当前我国SPV的法律环境
  • 4.2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SPV的制约
  • 4.2.1 公司法对SPV的制约
  • 4.2.2 信托法对SPV的制约
  • 4.2.3 证券法对SPV的制约
  • 4.2.4 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关于SPV资产的转移的规定
  • 4.2.5 担保法对SPV的制约
  • 4.2.6 合伙企业法对SPV的制约
  • 4.2.7 破产法对SPV的制约
  • 4.3 完善我国SPV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4.3.1 我国SPV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 4.3.2 我国SPV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  ;  ;  ;  

    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法律制度研究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