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标志着公司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新的转折点。其中,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写入了成文法,这本身就是一大创举,也是我国公司法对世界公司法的贡献。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同时,日益猖獗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给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混乱,法律规定的缺失又使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依法得到保护,公平和正义在这里受到扭曲。因此有必要在目前现状下对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探讨。本文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分析了我国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缺失和由此产生的司法滥用风险,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应通过对立法、司法、执法的全方位、多层面的改进,实现设置这一制度的初衷,从而说明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学理分析。阐明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概念、意义及其适用要件。指出该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与完善。第三部分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美、英、德、日四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对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可借鉴性进行了总结。第四部分总结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沿革,指出在特定历史发展沿革下,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面对着重大的现实挑战。且新《公司法》的相关立法模式及其不足,可能导致司法实践的困难加剧。第五部分提出了笔者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议。建议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第六部分是结论,指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必要的、有益的补充,但在具体适用时必须谨慎。同时,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次谋求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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