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崭新格局。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导致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客观上使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数量激增,队伍扩大,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因此,重视和关注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特别是养老保险保障问题,认真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既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战略意义。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和谐社会是以马克思为指导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党和国家依据形势发展,适时推出、积极倡导的一项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也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良好体现。从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现状来看,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不容乐观,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且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差异较大,已参保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因流动而中断养老保险、退保的现象很普遍。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有的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也有一些政策上的规定,但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这些政策暴露出诸多问题与不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并没有真正的享有养老保险。要妥善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应该为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单独立法,这是我国经济、政治和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人权和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