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

从冕宁县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制度

论文摘要

在清代,以是否课以“徒”刑为分界,将其案件分为“自理词讼”和刑事案件。其中“自理词讼”是指由户籍、继承、婚姻、土地、水利、债务等问题引起的民事案件和因斗殴、轻伤、偷盜等行为处刑为笞杖或枷号的轻微刑事案件。而刑事案件是指人命、强盜、拐骗、邪教、私盐、光棍、窝赌、衙蠹等应判徒刑(包括徒刑)以上的重大和一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在清代习惯上称之为“户婚田土钱债”案件,因多发生在州县基层,且属于民间的私事,因此被称为“民间细事”。作为民事纠纷的最后救济手段,当民众对民间力量无望时,他们希望官府能够为其主持公道、伸张正义。于是,在州县衙门主持下,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有关民事案件的审理,而在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中所形成的诉讼关系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的总和,即可通俗地理解为民事诉讼。本文以冕宁县清代档案为依据,结合判牍、官箴书等文献资料,运用对比与比较、历史考察及动静结合等方法,重新梳理有关清代民事诉讼的一系列程序问题,进而论及整个清代的民事诉讼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与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相关的一些问题如法官判决的依据、民刑诉讼的区别以及有关我国古代民众的诉讼观等问题作一探讨。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序言。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论文写作的缘起、相关的学术成果、研究目的及意义、本文所使用的基本文献资料以及研究方法及思路。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本部分从民事诉讼的起诉与受理;堂讯、堂断与执行;上控等几个阶段介绍了清代民事诉讼的程序,并在此基础上对民事诉讼中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从思想行为方面进行了分析。本部分共包括五章:第一章:清代地方司法审判机构。本章主要介绍了清代地方司法审判机关及审级、民事诉讼管辖、清代县级机构和清代冕宁县机构。在清代地方政权中,并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司法审判只是地方政权诸多政务中的一种。清代的地方政权机构主要有省、道、府(直隶州、直隶厅)、县(散州、散厅)四级。而其地方司法机构则为:院(督抚在清代官场中习称督院、部院);司(按察使司、布政使司);道:府、直隶厅州:厅州县。由于道、直隶厅州的设置,清代的地方审级也颇具特点,呈现出多样性:基本审级:院、司、府、县四级直隶厅、州的审级:院、司、道、直隶厅州四级直隶厅、州属县的审级:院、司、直隶厅州、县四级按照现代法律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并结合清代的实际情况,清代的民事诉讼管辖,大致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身份管辖。在清代地方司法机构中,州县审判是全部司法审判的基础。知县是一县之内的最高司法官员。他拥有审理辖区内诉讼案的全权,即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和“拟判”权:并须对其判决负有法律责任。第二章:起诉与受理。起诉是当事人因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向官府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官府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官府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接受的诉讼行为,称之为受理。作为起诉的标志,当事人要向州县衙门投递书状。书状要符合一定的格式,即状式。在清代各州县所统一印制的状纸上一般都印有关于状式的限制性要求,即“状式条例”。清代各地状式及“状式条例”略有差异,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年代,其状式及“状式条例”也在不断的变化。状式必须符合要求,否则就会成为州县官拒绝受理的缘由之一。民事诉讼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即每年的八月初一日到第二年的三月三十日。但即使是受理民词的放告期,也不是每天都受理民词。虽然清代也规定了一些例外,但总的来说,民事诉讼的受理在时间上是受到诸多的限制的。州县官接到呈词后,便根据案情及状式等拟写是否受理的批词。批词一般由幕友拟批于副状,官过目画押,然后墨笔幕友录于正状,之后过硃发榜。批词分为“准”、“不准”两类。受理称为“准”;拒绝受理的称为“不准”。第三章:堂讯、堂断与执行。本章介绍的内容主要有堂讯、堂断与执行;覆讯;冕宁县少数民族的民事诉讼问题。当官府决定受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就会传唤相关人证在指定的期日内到县衙接受堂讯。而有些当事人也会在此期间接受调处而和息并向官府提出和息销案的请求。一般说来,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州县官当堂即可作出裁决又称堂断,之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都要作出是否接受法官判决的遵依,以此标志着案件的审理完结。对于判决的执行,既可当堂执行也可限期执行。由于各种原因,有些案件需要经过两次、三次甚至多次堂讯,这被称作覆讯。覆讯的程序与初审程序完全相同。对于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清代制定了承审限期、逾限之责任及展限等相关规定。并通过“循环簿”、州县对复杂民事案件的向上请示、民众的上控及例行的对州县官的监督考绩等,实现对州县民事审判的监督。冕宁县是一个汉彝杂居的地区,彝族民众又被称作“夷人”。无论是夷人还是夷汉之间,其案件都由冕宁县管辖并按汉族是审判程序进行,但是在法律的适用上却有所区别,即夷人之间的词讼适用夷例,刑事案件则适用《大清律例》;而夷汉之间则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则一律适用大清法律。第四章:上控。本章介绍了上控所应具备的条件、上控状式、上控案件的审理。并总结出上控案件的审理特点:1、上控案件一般多为书面审理;2、在审理过程中,维持原判决的很少,或多或少都要进行改判;3、无论是上控到府还是上控到省,上司官吏多直接批示由州县审理,或要求当事人直接到县投案,或批示由某县审理;4、受上司批示审理上控案件的下级机关要将审理的情况向其详报,而上级司法机关在接到下级机关的详报后也要对其作出批示,或赞同或部分、全部改判或指示其再重新审理等。5、同在县级的告状一样,上控案件也没有次数的限制。第五章:当事人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思想行为。本章首先介绍了清代民事诉讼的历史背景,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思想行为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在清代民事诉讼逐渐增多、州县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民事诉讼费用的支出尤其是由于差役的勒索等而形成的“讼累”等,都使得小民百姓的民事诉讼面临着种种艰难。作为民间纠纷的最后救济手段,小民百姓不得不求助于官府。为了在不利的条件下使得其诉讼请求能为官府所受理,他们必须采取一些策略:强调自己起诉的被迫性;道德性语言及文字修辞的运用;法言法语的运用;夸大案情;屡控不休,缠讼不止;反控。而公务繁杂的州县官们,面对日益增多的民事案件,他们或面对现实,积极应对;或消极对待百姓的诉讼请求。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结束语。在这一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与民事诉讼相关的一些问题。诸如民刑诉讼的不同;民事诉讼的特点;如何看待清代民众的诉讼观及清代民事诉讼的法源等。其中,对于清代民众的诉讼观,笔者认为,无论是“好讼”还是“忌讼”都不足以对其进行概括。当纠纷发生时,民众是否选择诉讼既与诉讼环境有关,也与个体的差异有关。无论古今,虽然诉讼环境迥异,但人们是否选择诉讼的心理基本相同,所以,对于清代民众的诉讼观我们不能一概而论。有关清代的民事诉讼法源,一直是一个尚未定论且存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清代法官断案的依据主要为: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情理,三者依次选择适用。但司法实践中,情理的适用频率最高。

论文目录

  •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概况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学术成果
  • (三) 关于《冕宁县清代档案》
  • (四) 冕宁县清代档案与其它档案资料的比较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使用的基本文献资料
  • (一) 法律制度
  • (二) 司法档案
  • (三) 官箴书、判牍等
  • (四) 其它著作及论文
  • 四、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五、写作说明
  • 第一章 清代地方司法审判机构
  • 一、清代地方司法审判机关及审级
  • (一) 清代地方司法审判机关
  • (二) 清代地方审级
  • 二、民事诉讼管辖
  • (一) 级别管辖
  • (二) 地域管辖
  • (三) 身份管辖
  • 三、清代县级机构
  • (一) 清代县级机构及主要人员组成
  • (二) 县级机构主要司法人员
  • (三) 县衙的建筑格局及主要建筑物、功能
  • (四) 县级以下地方组织
  • 四、清代冕宁县机构
  • (一) 冕宁县位置及县治
  • (二) 冕宁县主要职官
  • (三) 俸廉与工食
  • (四) 冕宁县公署
  • 第二章 起诉与受理
  • 一、起诉
  • (一) 书状
  • (二) 状式内容分析
  • 二、受理
  • (一) 放告
  • (二) 收呈
  • (三) 拟写批词
  • (四) 发布批词
  • (五) 挂号
  • 第三章 堂讯、唐断与执行
  • 一、传唤
  • (一) 传唤方式
  • (二) 差票
  • (三) 关于是否可以传唤妇女的问题
  • (四) 差役禀报勘验传唤等情况
  • 二、被告辩诉及原告投词
  • (一) 被告辩诉
  • (二) 被告反诉
  • (三) 原告投词
  • 三、堂讯
  • (一) 调处与和息
  • (二) 堂讯
  • 四、堂断与执行
  • (一) 堂断
  • (二) 出具甘结
  • (三) 整理卷宗
  • (四) 执行
  • 五、覆讯
  • (一) 导致覆讯的原因
  • (二) 覆讯程序
  • 六、承审限期
  • (一) 州县承审限期
  • (二) 逾限之责任
  • (三) 展限之规定
  • 七、对民事审判的监督
  • (一) 通过设立“循环簿”,实现对州县民事审判的监督
  • (二) 通过州县对重要民事案件请示,实现对州县司法审判的监督
  • (三) 通过审理民人的上控,实现对州县司法的监督
  • (四) 通过对州县官的监督及考核实现对其司法审判的监督
  • 八、有关少数民族的民事诉讼问题
  • (一) 相同的司法管辖,不同的法律适用
  • (二) 严禁汉与“野夷”交往的司法政策
  • 第四章 上控
  • 一、上控条件
  • (一) 清代法律有关上控的规定
  • (二) 上控的前提条件
  • 二、上控状式
  • (一) 上控状式的种类及样式
  • (二) 对上控状式的要求
  • 三、上控案件的审理
  • (一) 和息结案
  • (二) 审理结案
  • 四、上控案件审理特点
  • 第五章 当事人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思想行为
  • 一、诉讼背景
  • (一) 民事案件日渐增多
  • (二) “劝民息讼”的官方意识形态
  • (三) 州县司法资源的相对有限
  • (四) 官方与小民价值观念的差异
  • 二、诉讼当事人的思想行为
  • (一) 强调自己起诉的被迫性
  • (二) 道德性语言及文字修辞的运用
  • (三) 法言法语的运用
  • (四) 夸大案情
  • (五) 屡控不休,缠讼不止
  • (六) 抢先呈状或请求存案
  • (七) 反控
  • (八) 抗不赴讯
  • 三、法官在诉讼中的思想行为
  • (一) 影响州县官思想行为的因素
  • (二) 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思想行为
  • 结束语 有关清代民事诉讼的几个问题
  • 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不同
  • 二、从冕宁县清代档案看清代民事诉讼的特点
  • 三、忌讼与健讼
  • (一) 小民忌讼的理由
  • (二) 档案资料反映的诉讼事实
  • (三) 如何评价清代民众的诉讼观
  • 四、关于清代民事诉讼的民事法源问题
  • (一) 有法律依法律
  • (二) 无法律依习惯
  • (三) 无习惯依情理
  • (四) 法律、习惯、情理三者关系
  • (五) 法官个人因素对民事诉讼法源选择的影响
  • 五、从民事诉讼看清代社会
  • (一) 封建经济的发展变化及影响
  • (二) 法律制度的完备、普及和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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