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现代刑法的研究,已由过去单纯的对犯罪人及其行为的关注,更多的兼顾于被害人的研究。犯罪人与被害人是一个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两者之间大多情况下是一种互动的,制约的关系。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的刑事二元结构模式的影响,我国刑事法学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很少从被害人角度研究犯罪问题。理论上研究的不足致使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仅仅从犯罪行为自身出发,依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定罪量刑。作为犯罪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完全被排除在法律之外。这种司法模式不仅不能完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同时也极容易对犯罪人造成极大的不公。所以,在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中,把被害人因素作为一个考量的标准,不仅有助于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更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追求法律本身实质的平等。本文首先介绍被害人的概念和特征,然后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关系入手,以社会学和犯罪学的角度详细阐述不同的犯罪类型中,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产生过程中的不同作用。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所存在的三种互动模式,即被害人推动模式,冲突模式,以及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揭露了在不同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从而进一步论证被害人作为一种定罪量刑的依据对于刑事责任认定不同程度的影响。值得指出的是,被害人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同时也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确认和实现阶段。这样的一个从宏观到微观,从犯罪学到刑法学的过渡,使读者对被害人为什么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责任有一个非常清晰地认识。然后,通过加害—被害关系及其刑法学意义的逻辑论断,从而论断被害人作为刑事责任认定因素的合理性之所在。最后借鉴各国刑事立法之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我国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相关制度。在制度的设计中,本文主要依据刑事责任产生、确认、实现的逻辑顺序,从立法和司法两大层面构建适合我国的刑事制度,以期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贡献绵薄之力。从被害人的视角分析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刑事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因此重新审视我国的刑事理论研究的方式方法,对我国现行理论研究体系进行深入反思已成为当前学界的当务之急。希望本文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重新唤起学界对被害人问题的关注,从而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充分保护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权益。从而进一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